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甲、吴某乙与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吴某甲、吴某乙与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年1月19日作出的(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0年8月23日,申请人没有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既然申请人没有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买卖 合同纠纷 吴某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