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钟某与罗某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33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张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怀化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波,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养殖专业户,住(略)。

上诉人钟某因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5)张定法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波和被上诉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罗某与被告钟某于2005年3月22日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钟某将其所有的4台模糊电脑全自动孵化机及配套设备和相关禽业孵化及生态鸡养殖技术加入罗某所有的张家界启龙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并负责其所投设备的正常生产和运转,钟某所有的合作技术不得另行转让给第三方;罗某负责孵化厂运转和生产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孵化厂实行独立核算,双方在其中各占50%的股份;所得利润也各按50%分成;关于钟某于2005年3月21日与原合作方李明军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中的所欠李明军补偿款2万元,由钟某与罗某各自承担1万元;合同期限为2005年3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1日止。2005年3月21日,钟某与李明军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约定钟某赔偿李明军损失2万元,罗某对此款给钟某和李明军进行了担保,罗某至今没有代替钟某向李明军偿还此2万元债务。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在履行中,罗某按约定提供了生态鸡养殖场地、购买了鸡苗、饲料、药品及养殖设备等,被告钟某在生态鸡养殖过程中,擅自将技术传授他人,又因技术失误,导致其鸡苗与成年鸡大量死亡,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合作的孵化厂也因被告钟某未安装孵化机及设备而未投入生产。因原、被告双方无法继续合作,2005年6月21日晚,双方开始为分担损失进行协商,2005年6月22日凌晨,罗某以钟某诈骗为由,将钟某带到后坪派出所。在后坪派出所内,原、被告对养鸡场的损失进行了协商清算,钟某给罗某出具了欠条1张,写到“今欠到启龙禽业公司合作期间技术外传给公司造成损失四万元整,罗某为本人担保的赔偿款2万元整,共计6万元整,十五日内还清(2005年7月7日前还清),现将南站四台孵化机及其配套设施,一台面的汽车(车号湘x)摩托车一台(车号川A576)作抵押,到期如未还清欠款,启龙公司有权处理抵押物,启龙公司将抵押物运回公司保管,欠款人钟某”。2007年7月4日,原告罗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求。

原判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钟某于2005年3月22日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应当全面履行,现因原、被告双方实际上已经终止了《合同书》的履行,被告钟某也当庭表示愿意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故对于原告罗某要求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钟某给罗某出具的6万元欠条,因钟某无足够证据证实该欠条是其受到逼迫后所写,且钟某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6万元欠条依法行使撤销权,故应当认定是钟某的自愿行为,该欠条合法、有效。债务应当依法偿还。该6万元欠条包含罗某给钟某向李明军担保的2万元债务,因罗某没有代替钟某向李明军履行债务,所以也无权向钟某追偿;该2万元担保款属于担保法调整范围,应当另案处理。被告钟某只应当对欠条中的4万元承担清偿义务,判决(一)、终止原告罗某与被告钟某于2005年3月22日签订的《合同书》;(二)被告钟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钟某不服,以一审认定钟某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错误,大量事实表明钟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有舒沁证言证实,本案合伙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未经清算,不能以简单的债务纠纷代替合伙清算纠纷,请求撤销(2005)张定法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驳回原审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2日,上诉人钟某作为乙方与被上诉人罗某作为甲方签订了《合同书》,约定:(一)乙方将现有的4台模糊电脑全自动孵化机及配套设备及有关禽业孵化和生态鸡养殖技术加入甲方所在的张家界启龙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并负责其所投入孵化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生产,乙方拥有的禽业孵化和生态鸡养殖技术不得出让第三方。(二)、甲方负责孵化厂运转和生产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三)、孵化厂实行独立核算,双方各占50%股份。(四)、生态鸡的养殖,乙方负责技术,甲方负责生态养殖中资金投入设施、场地的联系和提供以及产品购销及外围环境的协调,利润分成各占50%。(五)、公司现有的种鸡厂实行独立核算,作为甲方的自有财产。(六)、乙方与原合同方终止合同所欠补偿金2万元,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万元,乙方与原合同方租赁和购置的孵化场地、厂房以及生产设施由公司继续使用。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罗某于2005年3月28日购置鸡苗1080只进行生态养殖,养殖初期因一氧化碳中毒出现死鸡情况,后因连续出现死鸡,被上诉人罗某认为是钟某的技术问题,钟某认为是罗某给鸡的饲料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6月21日晚,双方在市区思奔茶楼协商未果,因双方均邀约他人参与协调,气氛极为紧张,后罗某以抓到诈骗犯将钟某带到后坪派出所,在该所值班干警舒沁的见证下,达成由钟某赔偿罗某6万元损失的协议,并出具了欠条。待罗某等人走后,钟某反映所打欠条是被逼迫的。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钟某的陈述,有上诉人钟某和被上诉人罗某签订的《合同书》及钟某与李明军所签订的《关于终止合同的协议》佐证,有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后坪派出所值班干警舒沁证言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与被上诉人罗某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该合同书中发生纠纷,均表示愿意终止合同的履行,被上诉人罗某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钟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双方虽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过短暂协商,但协商结果即所出具6万元欠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认定无效。一、从出具欠条的时间上看是在凌晨3点多钟,这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二、从双方所占人数看,出具欠条当时上诉人钟某一方只有其本人,而被上诉人罗某一方有多人;三、出具欠条的地点虽在公安派出所内形成,当时被上诉人罗某是以抓到诈骗犯报案进入公安派出所内的;四、欠条形成后,被上诉人罗某等人离开现场后,上诉人钟某即告知公安派出所值班人员舒沁,所出具的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证人舒沁对此事也予以证实,因而上诉人钟某上诉主张其出具的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成立,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罗某对于双方合作经营中所造成的损失,应通过正当的途经另行进行清算。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楚,且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5)张定法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终止原告罗某与被告钟某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撤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5)张定法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原审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诉讼保全费600元,原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共计5220元,由被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金华

审判员卓德琼

审判员余秀兰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