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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71号

原告陈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王桢松,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八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09年2月5日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恩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06年9月挂靠八公司欲承建林业局安置工程,并向八公司交了五万元管理费,因工程未开工,八公司只退了二万元,拒不退另三万元。被告八公司辩称,收五万元管理费属实,但双方已协商好了。

经审查:原告陈某某于2006年9月挂靠八公司洽谈了冷水滩区林业局安置工程项目,并向八公司交了五万元管理费,后因工程未开工,八公司只退了二万元给陈某某,另三万元不予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所收取原告陈某某的挂靠费五万元,除已退二万元,余下三万元,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五千元,被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陈某某二万五千元;

二、原告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入取337.5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恩贵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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