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鼓楼区X街道办事处牛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杰,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耿某甲,男,1953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岚,开封市鼓楼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耿某乙,男,1962年生,系耿某甲之弟,特别授权。
申请再审人开封市鼓楼区X街道办事处牛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墩村委)因与被申请人耿某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汴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牛墩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袁杰、曹宪章,被申请人耿某甲的代理人王岚、耿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9月15日作出(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原告耿某甲与被告开封市鼓楼区X街道办事处牛墩村民委员会于2001年3月1日所签订的苹果园窑场场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鼓楼区X街道办事处牛墩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原告耿某甲土地流转收益款x元。三、驳回原告耿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6702元,原告承担1863元,被告承担4839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琦
审判员管小强
代审判员刘新生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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