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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至2010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因琐事随意殴打、辱骂本村村主任郭xx。2006年夏天一天上午,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因琐事随意用拳头照赵xx身上打一拳。2007年收麦前一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因垒村室院墙,随意辱骂村干部赵xx,并用铁锨撵着赵xx打被人拉开。2007年春天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和郭xx等人在人和集“孔三”大酒店吃饭,被告人郭某某因嫌郭xx结帐结的晚,用拳头照郭某齐身上打了几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xx、赵xx的陈述、证人赵xx、郭xx、黄xx、刘xx、孙xx、李xx、孔xx等人的证言、民权县X乡人大主席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进才

审判员佟立民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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