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薛××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薛××,女。

被告王××,男。

原告薛××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0年7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农历5月份相识,199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8年农历5月,因被告有外遇离家外出,二人分居至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家中所有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两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户口本(复印件)一套,用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本人书写的离婚协议书(传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同意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归被告及女儿所有与被告自愿承担部分债务等事实。

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经综合审查并分析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且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因婚生女现跟随原告生活且其也愿意继续跟随原告生活,故对被告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共同财产及债务部分,因被告缺席,无法具体查明核实,故对该部分内容,本院亦不予采纳;对其他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诉讼意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有关情况,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农历5月份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系自谈),1996年3月6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农历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X。自被告2008年农历5月离家去广州起,二人一直分居至今。婚生女现跟随原告生活;婚生子现跟随被告生活。

另查明,在2010年7月30日对原、被告婚生女王×+的询问笔录中,婚生女表示,其愿意继续跟随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忠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美满、健康的家庭生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制度中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与界限。本案中,原、被告二人两年来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且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说明二人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因婚生女现跟随原告生活,婚生子现跟随被告生活,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与维持婚生子女生活现状的因素考虑,本院认为,以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宜,考虑到原、被告的生活现状及收入来源状况,本院认为,以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较妥。关于本案所涉财产及债务部分,因被告缺席,无法具体查明核实,故本院暂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薛××与被告王××离婚。

二、婚生女王×+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X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在上诉期内,本判决不生效,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与他人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恒干

审判员宋会超

代理审判员王小丽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雪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