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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某,男,XXX。

被告郑某某,女,XXX。

委托代理人刘彦生,河南钼都(略)事务所(略)。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再婚),婚后生育一子付某天,今年9岁,婚后十年来我们之间的性格、脾气有很大差异,她对我长时间不说话,处于冷战状态,另外极不善于做家务和生活小事,对我不关心,不体贴,所以现我对她已没有感情可言,我对她已彻底绝望,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2009年经人介绍原告认识被告,2000年6月份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于2001年3月生育一男孩,取名付某天,现年9岁,由于孩子小加之身体不太好,我每天都忙于精心疗养和看护孩子,不能很好的照顾和陪原告,致使原告对我产生意见,我认为,虽然原告在经营这个家庭生活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于2000年6月30日登记结婚,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儿子,取名付某天,今年9岁,今年来夫妻间因家务琐事曾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0年10月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草率离婚,不仅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会给子女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并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态度,消除隔阂、修复裂痕,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方黎

审判员杨京府

代审判员赵伟娜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祁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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