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陆XX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X,因本案于2009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5日,被告人陆XX向深圳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x的贷记卡。该卡从2008年3月11日起开始消费,截至2008年9月2日,累计透支人民币x.90元,其中透支本金为人民币x.99元。深圳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对被告人陆XX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催讨透支款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陆XX始终拒不归还其透支金额。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深圳平安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帐户明细、银行催收记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陆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陆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姣莹

书记员李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信用卡 诈骗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