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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谢某某、杨某某确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城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59年9月1日。

被告谢某某,男,成年。

被告杨某某,女,成年。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杨某某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03年秋从土地开发商李义州处购买宅基地一宗,位于西峡法院西侧,我与被告系南北紧邻,我居南。2004年开发商为我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08年11月份我找施工队出地基,被告阻挠不让施工。理由是我建房占到他家土地使用权范围,现我有土地使用权证,我在我土地证规划范围内施工,被告以不正当理由阻挠我施工,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要求被告提供本人土地使用证,被告提供后,经多次现场勘验,均不能确定双方争议边界具体地点,有重叠之嫌,致使勘验无果。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实际就是停止对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侵害。经原被告提供自己土地使用证后,本院不能依据双方土地使用证划分当事人双方的使用权范围,该争议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故此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庞建军

人民陪审员庞智勇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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