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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2010年2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7月7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孔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的全套壳子板和租金1310元”。被告人孔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将扣押原告刘某某的壳子板转移隐藏,拒不执行。2008年9月22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孔某某仍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孔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申请书、长葛市人民法院罪案移送函及移交的卷宗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孔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春红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红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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