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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鄂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鄂某,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玉学,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略)。

原告(反诉被告)鄂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因二人均不服本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重审过程中,因原告(反诉被告)鄂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11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鄂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鄂某的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鄂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在本案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且不影响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鄂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撤回反诉。

本案诉讼费600元由鄂某承担,反诉费2800元由谢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斌

人民陪审员张胜利

人民陪审员张俊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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