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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6月1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依法逮捕,7月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晨风(略)事务所(略)。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贾俊锋、代检察员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任天池镇X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以其妻杨瑞菲之名虚报郑西高速铁路占地4亩,骗取青苗补偿款4000元。

2、2009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天池镇X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伙同主管高速铁路征地补偿工作的天池镇党委委员茹某向(另案处理),虚报冒领高速铁路占地补偿款及包青款x元,茹某向分得x元,谢某某分款x元。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谢某某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贪污的x元中,其中有x元用于村委公共开支,应予扣除,被告人在2010年6月12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案发后又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任天池镇X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以其妻杨瑞菲之名虚报郑西高速铁路占地4亩,骗取青苗补偿款4000元。

2、2009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仍利用任天池镇X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伙同主管高速铁路征地补偿工作的天池镇党委委员茹某向(另案处理),虚报冒领高速铁路占地补偿款及包青款x元,茹某向分款x元,谢某某分款x元,其中用于村公共支出x元,即付村学校窗户款6000元、付村X路拉沙款5000元、村三委去嵩县考察种植药材技术花费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茹某某人证言,证实在郑西高速铁路开工建设时,谢某某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的事实;证人檀某某证言,证实谢某某为村里建设支付工程款的事实;青苗补偿清册和土地补偿费发放登记表,证实给杨瑞菲、郭麦红、谢某伟、谢某龙发放补偿费的事实;渑池县城关信用社营业部明细表,被告人谢某某任堡南村支书的证明及谢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农村X组织人员,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不妥,谢某某用于村公共支出x元应予扣除。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在2010年6月12日作为证人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贪污款项中还有x元用于村委公共开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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