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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刘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X乡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国税局职工,住(略)。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4月30日,由被告郝某某提供担保,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15日内还清借款,并立有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托不还,只好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借款,每月还3000元,分5个月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自愿于2010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苏某借款3000元。下余x元,于每月15日前给付3000元,至付清之日止。

二、如不按期给付,被告刘某某自愿从2010年4月15日起,按月息10‰给原告付息,利随本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被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梁裕雄

审判员李世林

审判员杨莉莉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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