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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等侵犯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B栋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北京市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被告北京三友佳制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被告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路X号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鹤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移动公司)、北京三友佳制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佳公司)、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成公司)侵犯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平、李中,被告辽宁移动公司、三友佳公司、云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鹤公司诉称:原告独家享有“2006年郭德纲—德云社天津相声专场”演出节目之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地区的出版发行权、电视播放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于2006年制作发行了录制有上述相声专场的《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集萃》DVD光盘,原告依法对该光盘享有录像制作者权。三被告擅自复制上述音像制品DVD光盘,并以出售“移动电话交费卡”的方式向公众发行、传播。经核实,三被告销售的“移动电话交费卡”光盘上复制了原告《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集萃》DVD光盘中收录的10段相声演出:《西征梦》、即兴表演《毒蘑菇》、《盗墓》、《新婚》、《于谦新婚》、《飙车》、《还钱》、《比智力》、《摄影》、《三人洗澡》、《开车》。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涉案音像制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复制发行行为,销毁侵权录像制品;在《法制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万元。

被告辽宁移动公司、三友佳公司、云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未就涉案作品获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提供证据,其并非本案适合主体。三被告从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云社)处获得了合法授权。三被告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将涉案作品制成光盘作为移动充值卡的附属赠品的行为与原告出版DVD光盘没有任何关系。三被告面对的消费者是移动电话的特定充值客户,原告面对的是音像制品的一般消费者,两者主观上的消费目的和客观上的消费对象都没有任何交叉,故三被告的正常经营行为不构成侵权。三被告认为,原告要求三被告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与三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2月20日,相声演员郭德纲签署《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表本人及德云社全体演职员同意将2006年4月在天津举办的郭德纲—德云社天津相声专场晚会(共五场)的音像制品的版权、发行权、收益权授予承办该演出的合作伙伴天津市滚石文化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滚石公司)。

2006年3月18日,天津滚石公司与千鹤公司签订《合约书》,双方约定,天津滚石公司拥有“2006年郭德纲—德云社天津相声专场”节目的版权,千鹤公司通过天津滚石公司的授权取得该节目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地区的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电视播出权、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2006年3月18日至2011年3月18日,版权金人民币60万元。该合同中还约定,天津滚石公司保证该节目版权的合法性,如因版权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纠纷,由天津滚石公司全权负责;天津滚石公司保证郭德纲本人节目内容无重复,郭德纲本人的节目占总体内容的50%以上,德云社其他人员的节目重复率不得超过30%;为保证发行效果,天津滚石公司为千鹤公司所发行的节目进行宣传,并协商安排郭德纲的签售活动;天津滚石公司有权在2006年5月8日后将该节目委托天津电视台在其栏目中进行片段播出;千鹤公司需在发行产品的封面及宣传广告中注明版权提供方的宣传文字。同日,天津滚石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天津滚石公司拥有“2006年郭德纲—德云社天津相声专场(五场共计750分钟)”的所有权利,现将本节目的中国大陆及海外地区的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电视播出权、网络传播权授予千鹤公司所有,授权期限为五年(即2006年3月18日至2011年3月18日)。

2006年3月25日,天津滚石公司和千鹤公司签订《补充合约》,在原授权基础上增加了节目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地区的电子出版物(限于MP3、MP4)的出版发行权。

天津滚石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出具《补充说明函》,内容为:我公司于2006年3月与千鹤公司签署的“2006年郭德纲—德云社天津相声专场合约书”中的授权许可为独家授权,千鹤公司有权在该合约书授权范围内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2006年4月,《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集萃》DVD光盘出版发行,该光盘封面署名为“版权提供:天津滚石公司;千鹤公司出品”。该套光盘中收录郭德纲参与表演的18个相声节目以及反场小段,总计时间约750分钟。光盘的批发价格为每套30.80元。

2007年底,德云社向辽宁移动公司出具《授权书》,德云社授权辽宁移动公司在光盘卡宣传推广中使用相声节目《西征梦》及若干精品相声小段向最终用户提供免费试听等约定服务,该服务限于推广之目的,不得用于任何旨在向用户收取节目费用之用途;授权区域仅限中国辽宁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授权期限仅限辽宁移动公司在2008年一季度的“吉星报喜传心愿移动新春欢乐送”活动中使用;出版载体为指定供应商三友佳公司印制的以多媒体光盘为承载形式的手机充值卡,应在光盘制品盘面明确标注“非卖品”字样。

2007年12月24日,德云社与北京盛世博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博学公司)签订《版权许可协议》,该协议所指光盘卡为辽宁移动公司为用户印制发行的以多媒体光盘为承载形式的手机充值卡,光盘卡所承载的节目内容不得用于单独销售;协议所包含的节目是郭德纲、于谦表演的相声《西征梦》及精品相声小段若干;德云社保证拥有节目版权,并有权向盛世博学公司提供节目素材供其使用;版权许可费10万元。2008年1月1日,德云社给盛世博学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是:德云社是《2006年郭德纲—德云社天津相声专场》演出节目的原始权利人,拥有相声节目《西征梦》以及即兴表演《毒蘑菇》、《盗墓》、《新婚》、《于谦新婚》、《飙车》、《还钱》、《比智力》、《摄影》、《三人洗澡》、《开车》的著作权;盛世博学公司有权将上述节目复制在辽宁移动公司制作的光盘卡、神州行光盘充值卡、动感地带光盘充值卡等载体中,并向辽宁移动公司的用户免费发行;为该发行目的,盛世博学公司有权再授予三友佳公司上述权利。

盛世博学公司与三友佳公司签订了《辽宁移动公司光盘充值卡内容合作协议》,双方就辽宁移动公司光盘充值卡中使用盛世博学公司制作的移动业务宣传文件及相关视频文件版权和费用达成协议,主要内容有:业务宣传文件和视频文件包括动感地带品牌光盘卡使用的x宣传文件及神州行品牌光盘使用的《西征梦》等郭德纲相声节目;使用《西征梦》等郭德纲相声节目的光盘卡制作数量为28万张;神州行光盘充值卡版权许可费为21万元。2008年1月1日,盛世博学公司依据签署协议内容向三友佳公司出具了《授权书》。

2007年11月,三友佳公司与北京中体音像出版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开发出版《辽宁移动贺新春》音像制品。2007年12月24日,北京中体音像出版中心向云成公司出具《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该委托书中记载的节目名称是《辽宁移动贺新春》,复制数量为28万张。云成公司确认,其已经完成了上述光盘的复制工作。

辽宁移动公司确认其收到了依据前述协议制作的神州行光盘充值卡,并表示该种形式的充值卡已全部发售完毕。辽宁移动公司还表示,其光盘卡中使用的相声节目均直接来源于德云社。

千鹤公司提交了辽宁移动公司的神州行光盘充值卡,该卡盘面上标注了“非卖品”字样。该光盘卡中收录的内容包括辽宁移动公司神州行品牌的宣传广告及郭德纲、于谦表演的相声《西征梦》以及即兴表演《毒蘑菇》、《盗墓》、《新婚》、《于谦新婚》、《飙车》、《还钱》、《比智力》、《摄影》、《三人洗澡》、《开车》,其音像内容与《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集萃》DVD光盘中的音像内容一致,节目的内容总长度约42分钟。

上述事实,有相关合同及授权书、《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集萃》DVD光盘、神州行光盘充值卡、《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及各方当事人的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指的是创意和负责源于表演或其他声音、图像的首次录音录像的自然人或法人。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据相声演员郭德纲2006年2月20日签署《授权书》的记载,天津滚石公司是“2006年4月郭德纲—德云社天津相声专场晚会”的演出承办单位,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确认天津滚石公司负责对演出的图像和声音进行记录,是该演出节目的录制者,并对该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郭德纲代表德云社以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的身份将天津相声专场演出音像制品的发行权、收益权授权给天津滚石公司,天津滚石公司有权出版发行该音像制品,也有权将相关权利授权给千鹤公司出版发行。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集萃》DVD光盘上署名为“千鹤公司出品”,天津滚石公司确认,其2006年3月授权给千鹤公司的授权许可为独家授权,且千鹤公司有权在该合约书授权范围内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据此,千鹤公司作为该音像制品的独家发行人,对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辽宁移动公司的神州行光盘充值卡中收录了郭德纲、于谦在天津相声专场演出中表演的相声《西征梦》以及即兴表演《毒蘑菇》、《盗墓》、《新婚》、《于谦新婚》、《飙车》、《还钱》、《比智力》、《摄影》、《三人洗澡》、《开车》,其音像内容与《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集萃》DVD光盘中的音像内容一致,因此该光盘卡属于侵犯千鹤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音像制品。

辽宁移动公司提供了德云社向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德云社与盛世博学公司为制作光盘充值卡签订的《版权许可协议》,用以证明其已经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音像制品中会涉及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上述权利人均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音像制品的复制、发行者应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并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德云社以及相声演员郭德纲作为涉案相声作品著作权人及表演者,有权将涉案作品及表演形象许可他人复制、发行,但依据现有证据,德云社及郭德纲并不享有《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集萃》DVD光盘中录制节目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因此,辽宁移动公司如要使用涉案相声节目制作光盘充值卡,除应取得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的授权外,还需要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人处取得相应授权。由于辽宁移动公司未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人的授权,却在其光盘充值卡中复制了相声《西征梦》及《毒蘑菇》等十个相声小段,且未支付报酬,辽宁移动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辽宁移动公司的光盘充值卡是由多方合作参与并制作完成的,但光盘的发行工作由辽宁移动公司负责,与其他合作方无关。三友佳公司作为光盘充值卡视频内容的制作者、云成公司作为光盘的复制单位,均是接受合作方的委托,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没有侵害他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观过错,且均未参与光盘的发行,其依据合同所取得的收益与千鹤公司因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因此,千鹤公司请求判令三友佳公司、云成公司与辽宁移动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辽宁移动公司从德云社取得的授权期限已经届满,且涉案的神州行光盘充值卡已全部发售完毕,发行行为已经结束,故本院对千鹤公司要求辽宁移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录音录像制品的主张不予支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要内涵是经济性的权利,依据现有证据,辽宁移动公司发行涉案神州行光盘充值卡的行为并未对千鹤公司市场声誉、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千鹤公司请求判令辽宁移动公司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关于辽宁移动公司应承担的经济损失数额问题,本院综合考虑千鹤公司从天津滚石公司处取得授权时所支付的对价、《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集萃》DVD光盘的销售价格、辽宁移动公司的光盘充值卡中收录相声节目的时间长度以及光盘充值卡的发行数量、涉案相声节目的知名程度、辽宁移动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千鹤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64万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负担6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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