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某、曹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曹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抚养费纠纷

上诉人梁某某、曹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某某、曹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梁某某与曹某乙于2008年2月4日结婚,同年9月9日生育一女曹某甲。2008年8月3日,梁某某和曹某乙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曹某甲出生后,曹某乙多次向梁某某追索曹某甲的生活费,未果,造成纠纷。

同时查明,曹某乙生育曹某甲开支医药费1300元,并请人陪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梁某某从2009年5月20日起,每月支付曹某甲生活费350元,至曹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曹某甲出生后即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由梁某某支付曹某甲生活费2800元、小孩生产费800元,共计3600元,限在2009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梁某某支付曹某甲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按医疗费、教育费发票数额在发生时支付,时间从2009年4月起至曹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曹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梁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调解协议的约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曹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禄荣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琼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