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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保军因与原再审被申请人李建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保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振瑞,河南省新密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再审申请人孙保军因与原再审被申请人李建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6)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保军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30日作出(2006)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保军不服,向郑州中院申请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保军仍然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豫法民提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保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李建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振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反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诉部分,本院另行处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豫法民提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新密市人民法院(2006)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中的反诉判项;

二、本案反诉部分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玲

审判员牛建华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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