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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陈某戊、陈某丁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4-06-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申字第75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清执申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系陈某戊高之父。

申请执行人:吴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陈某戊高之母。

申请执行人:吴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陈某戊高之妻。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系陈某戊高之女。

申请执行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系陈某戊高之子。

委托代理人:吴某丙。

被执行人:伍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陈某戊中、吴某乙、吴某丙、陈某戊、陈某丁诉伍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8月11日作出的(2000)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丙等于200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㈧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㈠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庆明

执行员叶松青

执行员黄水林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赖跃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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