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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征得公诉机关同意。现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上海聚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本公司员工黄某斌(另案处理)处得知有人以支付开票金额3%“开票费”,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表示同意。嗣后,黄某斌通过李祖祥介绍,开具50份上海聚客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创协汽轮机配套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482,095.98元,税额为人民币81,956.37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此获得“开票费”人民币11,715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退出人民币81,900元。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周某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对周某以惩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上海聚客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给上海创协汽轮机配套有限公司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上海创协汽轮机配套有限公司至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抵扣手续。上海聚客实业有限公司原经营地址在本市X路X号第七交易区X室,因该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2007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海创协汽轮机配套有限公司、李祖祥均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9月被刑事处罚,其中,上海创协汽轮机配套有限公司因退出全部赃款,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祖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聚客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李祖祥的供述,5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杨浦区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海聚客实业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81,956.3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某某是上海聚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酌情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715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敏

书记员书记员吕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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