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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794号夏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794号

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经营户,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欠原告夏某某货款x.6元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原告夏某某自愿放弃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被告张某某逾期未付清货款,则利息5000元原告不予放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

二、被告张某某若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未付清原告的全部货款,则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人民中路X号X栋X号房屋一套作价拍卖抵偿债务。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爱民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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