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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某、李某某、裴某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刑初字第72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祥,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次又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冷水滩看守所。

被告人裴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2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冷水滩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李某某、裴某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4日、6月10日先后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梁娟担任记录。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裴某某、石某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冷水滩区盗窃他人机动车车牌7次,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3次,被告人裴某某参与盗窃4次,被告人石某参与盗窃3次。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裴某某、石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且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裴某某、石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裴某某、石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冷水滩区城区盗窃他人机动车牌7次,共盗窃机动车牌15块,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3次,盗窃机动车车牌8块;被告人裴某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机动车车牌10块;被告人石某参与盗窃3次,盗窃机动车车牌5块。详情如下:

1.2008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石某与鲁旭窜至冷水滩区凤凰园向荣路火星网吧前,盗窃胡卫东湘x车牌一付。当天中午,胡卫东发现车牌被盗后,拨打李某某、石某等人在车子刮雨器下留下的联系号码与李、石某人联系并按要求汇款110元后,李某某、石某等人将车牌的藏匿地点告诉了胡卫东。

2.200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裴某某与小春窜至冷水滩区X路X号,盗窃蒋宗国湘x车牌一付、周志雄粤x车牌一付。次日,周志雄发现车牌被盗后,拨打李某某、裴某某等人在车子刮雨器下留下的联系号码与李、裴某人联系并按要求汇款100元后,李某某、裴某某等人将车牌的藏匿地点告诉了周志雄。

3.200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石某与鲁旭窜至冷水滩区凤凰园商贸城小区楼下,盗窃周芳世湘x车牌一付。

4.2009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裴某某与阳爱文、熊仔窜至冷水滩区凤凰园冶金大厦院内,盗窃黄敏湘x车牌一付。尔后,三人又窜至冷水滩区凤凰园渡假村社区居民楼下,盗窃罗美华湘x车牌一付。

5.2009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石某与鲁旭、小春窜至冷水滩区X路铁通公司前,盗走唐跃武湘x车牌一块。次日,唐跃武发现车牌被盗后,拨打石某等人在车子刮雨器下留下的联系号码与石某等人联系并按要求汇款50元后,石某等人将车牌的藏匿地点告诉了唐跃武。

6.2009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裴某某窜至永州市救助站宿舍楼下,盗窃唐茂权湘x车牌一付。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08年10月17日止。

上述事实,失主的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通话详单、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物证纸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裴某某、石某目无国法,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裴某某、石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某某、裴某某、石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裴某某、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09年7月17日止)。

被告人裴某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4日起至2009年6月28日止)。

被告人石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09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青青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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