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与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郑某某医药费518元;2.请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郑某某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0年6月11日18时25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陕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公路副道口,由东向北转弯中,适逢原告郑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驶中相撞,造成原告郑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郑某某无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2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18元。

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温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