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容奇南环酒店,住所地:佛山市X区X街道容桂大道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正军,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容奇南环酒店(以下简称南环酒店)为与被上诉人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冯某自2004年开始向上诉人容奇南环酒店供应已宰杀清洗干净的乳鸽。2005年5月13日,容奇南环酒店向冯某发出《询证函》,确认欠冯某货款(略)元。冯某经追收该笔欠款未果,遂于2005年6月2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容奇南环酒店支付拖欠的货款(略)元;2、判令容奇南环酒店支付欠款滞纳金,从200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月5.58‰)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冯某同意上诉人容奇南环酒店按欠款数额8折,即(略)。60元支付给冯某。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容奇南环酒店负担。
三、上诉人容奇南环酒店于本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向被上诉人冯某支付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
四、若容奇南环酒店不能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则被上诉人冯某可按欠款数额(略)元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审判员郑某康
代理审判员卢海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赵静
书记员黄迅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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