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诉吴××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

被告吴××。

原告陈××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无端猜测怀疑自己,甚至动手殴打自己,夫妻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自己于2009年8月离家,夫妻开始分居。自己曾于去年年底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故现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吴××辩称:婚后夫妻关系是好的。平时在家均是自己服侍原告,从来没有殴打过原告。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有了外遇,虽然原告有了外遇,但自己还是愿意等原告回心转意。而且,儿子也不同意双方离婚,父母离婚对孩子今后的生活不利。综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2月登记结婚,1990年3月生育一子名吴×超。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曾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09年8月,原告离家,在外居住。2009年年底,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是好的。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各自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交友方式等不同产生矛盾是正常的,现被告表达了要求夫妻和好的愿望,故原告也应考虑夫妻多年的情谊,给双方努力的机会。只要双方多给予对方体贴和谅解,为了家庭的完整,努力加强沟通,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陈××要求与被告吴××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逸

书记员张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