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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某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一民初字第36号

原告庞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庞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1998年2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生育男孩张帅豪6岁,自2008年3月以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原告回居娘门不归,致夫妻感情破裂和好无望,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双方自协议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姻财产在谁处归谁,无争议。

三、婚生男孩张帅豪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责。原告有权探视孩子。

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一致同意在调解书上签字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红欣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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