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柴某某诉被告钱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临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钱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某某诉称:原、被告是熟人关系,2005年被告因家中有事急用钱某由找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x元,随后被告归还4000元,下欠x元于2005年7月13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追要借款,被告于2007年5月19日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并于2009年分两次归还借款3000元,下余借款x元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x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钱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熟人关系,2005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于2006年8月18日归还原告4000元,下余x元按原告借款时间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07年5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并注明2005年借原告x元,准备一年内还完。后经原告追要借款,被告分二次归还原告3000元,下余借款x元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钱某某下欠原告柴某某借款x元,有本人出具的借条和还款计划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对造成此纠纷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某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归还被告柴某某借款x元。

本案受理费380元,由被告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秋霞

审判员陈胜然

审判员杨少武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保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