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德瑜,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小新,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文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8年1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夫妻关系一向不和。被告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经常对我发脾气、辱骂殴打。因被告没有生育能力,经多方治疗后,双方才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某蓉,现双方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经化验被告又无生育能力,经治疗无任何某色,为此,我俩也矛盾不断。被告在华兴电线电缆厂上班期间,不认真做事,经常与同事、主管吵嘴,前段时间不按主管要求做事,造成厂里巨大损失,被厂长责备后,至今已有两个多月没有去上班,在家还经常无故与我吵架。我与被告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很少吵架,我也从来不会殴打原告,我与原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根据我县的计划生育政策,我们还可以生育第二胎。但我希望原告能根据实际情况,能生当然好,不能生也就算了。多年来,我俩恩恩爱爱,一直有商有量。如果我确实做错了什么,希望原告能告诉我,我一定改正。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1998年1月6日登记结婚。因被告生育能力存在一些问题,经治疗后,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某蓉。现双方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计划生育政策,因被告的生育能力有问题,一直未能生育第二胎。为此,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今年上半年,被告在原告姐夫开办的电线电缆厂上班期间,因工作问题被厂长责备后,辞去了工作,双方为此又发生了一些争吵。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98)城字第X号结婚证、精液及精子质量分析报告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已结婚10余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近期,双方虽为生育第二胎等家庭事务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多加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何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文小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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