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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初字第47号

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住(略)“鹤壁高兴饲料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新章

审判员秦天鹏

代理审判员沈华秋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陶陶(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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