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董秀荣,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马秀阳,(略)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于2009年3月24日被郑州市X路公安处寄押。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3月25日被(略)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袁某林,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董魁忠,(略)鹤山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某,被害人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袁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72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中华、齐丽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诉讼代理人董秀荣、马秀阳,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袁某林、董魁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7日晚20时许,因被告人袁某某与李成宪有矛盾,李成宪的朋友郑小录先后叫上薛雍、程某等人将袁某某叫到(略)技工学校南校区说事时,袁某某持刀将程某头部、薛雍右腿部砍伤,经鉴定二人所受之伤均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薛X经济损失5000元。经鉴定被害人程X已构九级伤残。被告人袁某某给被害人程X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x.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程X、薛X陈述,证人郑XX、沙XX、户XX、许X、李XX的证言,(略)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公(鹤)鉴(活)字(2008)402、409鉴定书、抓获证明、鹤壁众益司法鉴定中心(2009)监鉴定第X号伤残评定意见书、调解书、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程X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程某请求赔偿项目照相费收据未有公章,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的数额不尽合理,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薛X各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23日止)。

二、被告人袁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4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伟

审判员郝付勇

审判员李万琴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