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扬州市邗江三利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昌民初字第7059号

原告扬州市邗江三利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扬州市邗江三利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住(略)。

原告扬州市邗江三利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潘幼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州市邗江三利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告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的为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扬州市邗江三利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起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告向原告订购宾馆用一次性旅游用品。2009年1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元整,并立下欠款凭证,承诺于2009年3月5日一次性给付,但并未履行诺言,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的事实及数额没有争议。但由于资金问题,公司经营困难,希望分期付款,协商调解,现有一个分期还款的计划,至2009年10月20日全部还清。

经审理查明,原告扬州市邗江三利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曾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宾馆用一次性旅游用品。截止2009年1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元整。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注明欠款数额,但此后一致未清偿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形成合法的供货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范。现原被告双方进行货款结算后被告未结清款项,依法应承担给付欠款的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然被告表明愿意协商纠纷,并出具了明确的还款方案,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经本院调解无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邗江三利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八万六千二百六十元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七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潘幼亭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