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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等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曾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台州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9月10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X区看守所。

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乙、郑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日至19日间,林妙根、王某乙(均已判)等人在台州市X镇X路X号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拔两张”的方式聚众赌博,共计获利人民币x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周某与卢德强(已判)等人在该赌场内望风。

2009年12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郑某因怀疑陈某某勾引其前夫梁军,遂纠集被告人王某乙在台州市X镇工商所旁,拦住陈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浙x的宝马牌轿车,持石块、砖头等物砸碎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致车顶、前梁等处凹陷、破损。经鉴定,轿车的损失共计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郑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2、证人A某证言;3、同伙王某乙、林妙根、卢德强的供述;4、辨认笔录;5、检查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书;7、抓获经过;8、刑事判决书。诸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周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某、王某乙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乙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乙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周某在实施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犯该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乙的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郑某的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被告人王某乙、周某的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德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磊磊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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