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与被告郑州惠新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杰能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公司)、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民初字第753号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

被告郑州惠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东段金水花园东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被告郑州杰能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与被告郑州惠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新公司)、郑州杰能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公司)、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惠新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x元,用途:购料,利率9.9‰,到期日为2007年11月30日,此笔贷款由杰能公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惠新公司至今不还所欠本金及相应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x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9月5日),以后利息另行计算。

三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0日,被告惠新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郑州市中原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保证人杰能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贷款种类为短期;借款用途为购货;贷款金额为x元;借款期限为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贷款利率为9.9‰;借款人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7天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签订展期协议书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罚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六二计收利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每月20日清息,逾期加收复利;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利率按联社规定上浮5‰。合同上加盖有贷款人郑州市中原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惠新公司、保证人杰能公司印章,并有惠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及杰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签字。同日,被告惠新公司签写借据一份,该借据正联载明:惠新公司因资金不足,在石佛信用社贷款105万元,并由杰能公司担保,主要用于购货,保证于2007年11月30日还清本息,贷款按国家规定月利率9厘9毫计付利息;该借据付联载明:被告已偿还2008年4月29日之前的利息共计x.7元,本金未还。该借据正联加盖有借款人惠新公司及保证人杰能公司的印章,并有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及徐某的签字,付联上有审批人孙建胜的印章及信贷员马国林的签名。同日,被告孟某某与郑州市中原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孟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合同落款处有被告孟某某的签字及捺印。被告惠新公司借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2006年12月5日原告由“郑州市中原区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名称为“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保证担保合同》二份、豫银监复[2006]X号文件一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惠新公司向原告借款未还,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惠新公司出具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惠新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x元及截至2008年9月15日的相应利息x元,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08年9月16日以后的利息,因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六二计收利息,被告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即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六二支付给原告相应利息。被告杰能公司、孟某某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惠新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借款本金一百零五万元及二○○八年九月十五日前的利息六万八千八百八十四元,并以一百零五万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日万分之四点六二支付自二○○八年九月十六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郑州杰能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孟某某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八百七十元,由被告郑州惠新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杰能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孟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孔艳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