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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35岁。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上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某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制假工具,利用此工具在其姑姑家先后伪造了上蔡某建设局、上蔡某民政局、上蔡某国土局、上蔡某公安局东岸派出所等10枚国家机关印章,郑某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财经学院等6枚国家事业单位印章及赵保玉、和少峰居民身份证各一张。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蔡某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制假工具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对郑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他人手中购买了电脑等制假工具,并利用所购买工具在上蔡某杨集镇供销社家属院其姑姑家先后伪造了上蔡某建设局、上蔡某民政局等10枚国家机关印章和郑某大学、河南师范大学等6枚事业单位印章及赵保玉、和少峰居民身份证各一张。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09年元月,他从商水县X镇蒋桥一个叫刘文的家中买了制假用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工具,拉到杨集供销社家属院其姑姑家找人装好后,先后伪造了上蔡某建设局、上蔡某民政局等10枚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了郑某大学。河南师范大学等6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了赵保玉、和少峰身份证各一张。

2、上蔡某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印章、印模证实,2009年7月21日12时1分至12时32分,上蔡某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许长峰见证下,对被告人郑某某作案地点进行搜查,搜查出各种伪造的印章、印模及身份证两张和作案工具等物品,并予以扣押。

3、被告人郑某某记录,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卖假证件情况。

4、上蔡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二份,上蔡某公安局证明一份,证实上蔡某民政局、建设局、教育体育局、上蔡某人民政府、上蔡某国土资源局、上蔡某公安局东岸派出所、韩寨派出所、蔡某南街派出所、蔡某东街派出所属上蔡某行政单位。

5、上蔡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证实上蔡某杨集计生服务中心、杨集二中、杨集寨外小学、上蔡某中、上蔡某二高系上蔡某事业单位。

6、上蔡某公安局网络上查询信息,证实郑某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财政学院、郑某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在网络存在情况。

7、物证赵保玉、和少峰身份证各一张,证实被告人郑某某伪造赵保玉、和少峰二人身份证各一张。

8、上蔡某公安局证明,证实赵保玉、和少峰二张身份证均系伪造。

9、物证、印章16枚,证实被告人郑某某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10枚、事业单位印章6枚。

10、上蔡某公安局上公(刑)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证表、现场示意图、照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作案现场情况。

11、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被告人郑某某辩护人提供的上蔡某杨集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母亲、儿子都患有重病,因这二份证据缺少医疗机构证明证实,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制假工具多次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共10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6枚,伪造居民身份证2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郑某某辩护人辩称郑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较处罚的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在处罚时应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郑某某作案所用工具电脑1台、打印机4台、过梭机1台、扫描仪1台、切卡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郭建刚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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