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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21岁。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3月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略),市民。

辩护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告人张某甲之父。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喜全,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孔亚强(另案处理)酒后在本村X街上无故对过往行人张XX、郭XX、杨XX等人随意殴打,同村陈XX、耿XX对其劝解,张某甲、孔亚强二人用砖头对陈XX、耿XX进行殴打,孔亚强用砖头砸在陈XX头部,致陈XX头部受伤,经鉴定,陈X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同时辩解自己没有随意殴打他人,也没有殴打被害人陈XX。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出示的证据有矛盾之处,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王某某认为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孔亚强家喝酒后,伙同孔亚强(另案处理)窜至本村X街上无故对过往行人张XX、郭XX、杨XX等人随意殴打。同村村民陈XX、耿XX对其劝解,张某甲对耿XX、孔亚强对陈XX又进行殴打,孔亚强用砖头砸在陈XX头部,致陈XX头部受伤。经鉴定,陈X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9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同被害人陈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甲赔偿陈XX经济损失x元,陈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甲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供述了2009年1月27日中午在孔亚强家喝酒后,与孔亚强到本村街上玩耍时,碰到几个年轻孩子,孔亚强不知怎么遭到这几个人的殴打。耿XX去拉架时,孔亚强打了他一掌,他们两个开始相互打。后我表哥陈XX抱着孩子也去打孔亚强。我那天喝酒喝得有点头晕,但不醉。我当时上穿黑蓝色羽绒服,孔亚强穿红白夹克衫。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的陈述。1月27日下午5点左右,我抱着外甥女去商店买东西时,看到本村的张某甲、孔亚强(后来知道他们的名字)窜着打另外三个孩子,打架可能与那三个人中有个孩子染的黄头发有关。耿XX从中间拦不住,我就上去劝架,孔亚强用砖头砸在我头上,将我砸晕倒地。

3、证人郭XX的证言。2009年1月27日傍晚时分,我与张XX、杨XX、王XX四人走到陶营乡X村的一个路口,碰到两个喝了酒的20多岁的年轻孩子,其中一个喊着张XX说染黄头发的那个孩子过来,让他打两巴掌赶紧走。我们看他们喝酒喝得比较多,准备跑时,他们开始拿了砖头打张XX、杨XX,张XX被打倒在地。我舅耿XX见了过去拉开他们,我们趁机都跑了。

4、证人王XX的证言。正月初二下午,我与张XX、郭XX、杨XX等人在柿元村玩耍时,碰到两个二十多岁喝得醉醺醺的年轻人,其中一个让染着黄头发的张XX过去,我说别村的朋友来这里玩,你们不能打人家。那个年轻人说不让我多管闲事,我看没办法就走了。这两个人都是1.7米左右的个子,一个穿红白上衣,一个穿黑色上衣。

5、证人杨XX的证言。1月27日下午,我与郭XX、张XX以及表弟刘佳等玩耍至柿元村一座桥附近,碰见两个喝酒喝得比较多的年轻人,其中一个喊张XX说染黄头发的那个孩子过来。张XX过去后遭到这两个人的无故殴打,我过去拉张XX时也遭到这两个人的殴打,正当我被其中一个捂着头部打时,好像有人去拉架,我趁此赶快挣开,拉着表弟刘佳跑了。这两个人都有二十多岁,1.7米左右的个头,一个上身穿红白衣服,一个上身穿黑色衣服。

6、证人张XX的证言。大年初二那天下午5点多,我与杨XX等人在柿元村X路口碰到两个喝酒喝得比较多的年轻娃子,其中一个穿黑衣服的说我“染黄毛的那个老是拽啊,过来叫我打两巴掌赶紧走”,因为那两个人个头比我高、年龄比我们大,我只好过去,杨XX被穿黑上衣的那个打了一巴掌踹了一脚,我们开始跑,这两个人又追着打杨XX,郭XX他舅从那里经过,就过去拦着他们,我们趁机跑了。另外一个年轻娃子穿着红上衣。

7、证人耿XX的证言。大年初二下午5点左右,我在老家突然看到两个年轻人在追打一个人,我问外甥郭XX怎么回事,郭XX说让我给他们拉下,被追打的那个人是一条街的。我跑到跟前拦着不让这两个年轻人打,我看打人这俩娃子喝过酒,拿着砖头往那个孩子身上打。我拦着这俩娃子后,被打的那孩子趁机跑了。这俩娃子又开始拿着砖头朝我和从这里经过的陈XX身上打,其中一个娃子和陈XX扭打在一起,陈XX头上流血了。另一个过来打我被我父母拉开后我就走了,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8、证人汪XX的证言。那天我到打架现场时,看到两个年轻人和陈XX在桥中间打架,陈XX和一个年轻人相互拉着对方,他俩身上都有血,我上去拉架,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的年轻男子从桥北边拾了块砖头对着我大声吆喝让我过一边去,我看这样子就是要下狠心打架了,我就松开手到一边去报警了。后来听说这两个年轻人是孔正国和张某乙家的儿子。

9、证人郭X(陈XX之姨夫)的证言。正月初二下午五点多,我正在卖水泥的店铺里做饭,看到孔正国家儿子孔亚强、张某乙家儿子张某甲酒后因看不惯红瓦房自然村的三个男孩中有个染黄头发的,就打这三个男孩。他俩拿着砖头朝这三个男孩身上打,前后从这里经过的耿XX和抱着孩子的陈XX拦着不让孔亚强、张某甲打,那三个男孩趁机跑了。孔亚强、张某甲回过头来打陈XX和耿XX,孔亚强用砖头朝陈XX砸过去,并将陈XX推翻在地,用砖头还朝陈XX身上砸,还有一下砸在陈XX头部,陈XX头上被砸破了。

10、证人孔XX的证言。大年初二下午,听说大儿子孔亚强在和别人打架,我赶到后,看到孔亚强满脸血,听说是和陈XX打架了。当天孔亚强身穿红白相间的上衣。

11、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陈XX左侧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

12、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张某甲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辩护人张某乙为证实是张XX等人先动手打被告人张某甲,当庭宣读出示了三份证人证言,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质证后,均认为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既未显示证据来源、也无证人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证人亦未到庭,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故其证实内容不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人民陪审员牛宣敏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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