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1日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宁蕉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1996年农历十一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彭某某伙同阮××、阮××(均已判刑)及阮××、阮××(另案处理)在原宁德地区第二医院(现宁德市医院)停车处盗走被害人龚××的一辆捷达90CC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车,已由被害人领回。

2、1996年农历十一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彭某某伙同阮××、阮××、阮××、阮××在福州金鸡山附近,盗走一辆无牌北京吉普车(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车。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于2009年8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陈述,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赃车照片,同案人阮××、阮××供述,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物品估价结论书第X号、第X号,本院(1997)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彭某某供述,被告人彭某某到案经过,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作案二次,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违法所得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长权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光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