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娥与刘某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法民初字第1041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某,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并相继生有两个孩子,现在都已成年。自结婚以来,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原告曾于2008年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和好迹象,原、被告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名份已经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一直都没有与原告离婚的打算,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在孩子们都快要成家了,为了孩子和家庭,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与同年11月23日在濮阳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6年农历11月25日,婚生一男孩刘A,现就读于河南农业大学;1989年农历7月3日,又婚生一男孩刘B,现在山东省上技校。原告曾于2008年2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被告无责任心和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对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又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濮阳市华龙区X路三号院东楼X单元X号面积为6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

还查明,被告原系濮阳市橡胶粉厂职工,现该厂已破产。2009年7月8日被告获得濮阳市橡胶粉厂下发的拖欠工资、住房公积金、破产经济补偿金等共计x.56元。

还查明,被告于1997年1月4日购买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被告本人,受益人为刘A和刘B。该保险的缴费期限为20年,每年缴纳保险费642元,保险金额为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婚后虽生有两子,但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6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及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考虑到离婚后原告没有住所,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该房屋及洗衣机、电视机归原告所有,原告需支付被告一半的价款。关于上述共同财产的价值,原告主张该房屋的价值为7万元左右,被告主张该房屋的价值为7万到8万元,加上洗衣机和电视机,原告需支付被告4万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已经获得的濮阳市橡胶粉厂拖欠工资、住房公积金、破产经济补偿金等共计x.56元的诉讼请求,因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9815.28元。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被告于1997年1月4日购买的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的诉讼请求,因该保险尚在缴费期内,被告并未实际取得保险金,且该保险涉及到两个受益人的利益,本案不予受理,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其四笔借款共计x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有原、被告共同偿还的说法,因该债务涉及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位于濮阳市华龙区X路三号院东楼X单元X号面积为6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4万元价款。

三、被告支付原告9815.2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需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成大立

审判员李红权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丽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