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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县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4月14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翠花、王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8日17时许,被害人吴×伟酒后在本村街上辱骂吴××。吴××回家后,将自己遭吴×伟辱骂之事告知被告人吴某某。随后,吴××与吴某某二人在本村街上与吴×伟及其弟吴×峰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吴某某持自家菜刀将吴×伟砍伤。经鉴定,吴×伟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8日17时许,被害人吴×伟酒后在本村街上辱骂吴××。吴××回家后,将自己遭吴×伟辱骂之事告知被告人吴某某。随后,吴××与吴某某二人在本村街上与吴×伟及其弟吴×峰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吴某某持自家菜刀将吴×伟砍伤。经鉴定,吴×伟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吴×伟就民事部分自行和解,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08年9月2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我家堂屋内听见我哥吴××在我母亲房间门口和我嫂子张×英吵嘴,便从屋内出来,问我哥啥事。吴××给我说吴×伟在街上骂他了。他也没理他,我对我哥说“去问他怎么回事,老骂干啥。”我便往外走,我嫂在大门口拦住我们,不让我们出去。我们三人在我家大门口争执着。一转眼,我就不见吴××,我怕我哥有啥事,就站在大门口外往骂架的声音看。看见南边我哥吴××和吴×伟撕打着。这时,我返回家中,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就朝他俩打架的地方走过去。吴×伟可能是看见我过来了,就拿一块红砖朝我走来,当我俩走到我村吴×五家院墙处时,张××站在中间劝我俩,我俩围着张××撕打,吴×伟手里拿着砖,我拿着菜刀,我只顾和吴×伟打架,也不知道我哥在干啥。一扭头,吴×峰也拿了一块砖头朝我走过来,我怕他们弟兄俩合伙打我,就急了,用菜刀朝吴×伟的头上砍,我俩是面对面的,具体砍了几下不清楚。我看见吴×伟头部左侧流血了。这时,吴×伟便夺我的刀,还用衣服抡我,我就用菜刀砍他,但没有砍住他。再后来,吴×伟把菜刀从我手里给夺了过去,他随机又持菜刀朝我头上乱砍,砍住我的右手腕处,左大臂和头顶部。我便捂着头回家了,在我家大门口处,本家的吴×敏还给我捂住伤口,后来,120救护车把我拉走了。

2、被害人吴×伟陈述:2008年9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和本村张××在县二高喝过酒后回到村上,我从张××家出来后,由北向南走到东西路转弯处,看见吴××。因为我家和吴××家以前有很深矛盾,我便借着酒劲骂吴××了几句。他扭头说了几句,我也没听见他说的啥,他就走了。我也给我妻子送馍了,我妻子在张×家玩,我在哪儿玩了一会儿,就出来了。又来到党××家大门口予制板处玩,张××劝我说:走吧,别玩了。我和张××朝前走,刚走几步远,张××的大儿子张亮(当时他也在此处玩)给我说:“赶紧走吧,他弟兄俩(指吴××、吴某某)出来了。”我说了声“没事,他弟兄俩能咋着。”这时,我看见吴××和吴某某朝我这这走了过来,离我有10米远时,我就骂他们俩。吴某某便接住我的话骂我,我们便对着骂,骂着骂着就凑到一块。张××便拦住了走在前面的吴某某说:“谁也不能打”。此时,吴××从后面走上来,从怀里拿出一把尖刀,朝我身上戳,我就朝后退着躲,并脱掉上衣抡,我俩正撕扯着。吴某某走到我跟前,从怀里抽出菜刀朝我砍,一下子砍在我头上,血当时就流了出来。我一看流血了,我和吴某某拼上了。于是不顾一切夺他的菜刀,他砍我,我就躲,并用衣服抡,挡。我们就这样撕打着。后来,我把吴某某手里的菜刀给夺了过来,随机又用该菜刀朝吴某某的头上、身上乱砍,具体砍几下,我也记不清楚了,见他流出血后,我还拿菜刀砍吴某某时,村上的杨××及我妻子拉住了我,我俩就不对打了,吴某某就走了,我妻子便捂着我的头,我俩一块朝东边走了,碰见我弟吴×峰后,吴×峰把菜刀给我要了过去,我就坐在地上。又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再后来,120救护车把我拉到县医院了。吴某某拿菜刀砍我,我也用菜刀砍他,抱着以牙还牙的态度。菜刀是家庭做饭用的,木柄、30厘米长。

3、证人张××证言:2008年9月28日17时许,我和吴×伟喝过酒后去村口,从我家出来,由北向南走到东西路转弯处,吴×伟看见吴××,就开始骂,没有提吴××的名字。我问他骂谁,他说骂吴××。我就劝吴×伟走。我就吴×伟一起朝东走,我其实当时并没有看见吴××。我和吴×伟走过去党××家房子东面15米左右处有个南北路。在丁字路口,吴×伟又看见北边吴某某家门口处站着的吴××和吴某某弟兄两个。双方一看见就开始相互对骂,双方骂着骂着,吴×伟就在吴×五院墙上抽了一块砖。我就阻止他,吴×伟说他们手里拿着刀。我就看见吴某某拿了一把家里做饭用的菜刀,由北向南朝吴×伟走来,两个人走到吴×五家北院墙处相遇。吴×伟和吴某某两个人手里都拿着东西比划着。吴×峰也从丁字路X村民家中出来,吴××也从北边过来了,吴×峰就和吴××撕打在一块。我一看要出大事,就打电话报警。我也刚好往西边看,在党××家门口处,吴某某用菜刀砍住吴×伟左太阳穴处。我就赶快继续报警。我再次抬头看时,菜刀在吴×伟手中,吴某某的头部和手上有血,哪个手上流血我记不清了。村上的人把他们拉开了。

4、证人吴××证言:昨天下午5时许,我和吴×五走到我村党××家门口时,听见吴×伟提着我的名字骂我。那时,吴×伟和张××距我有20米远,我也没有理他。我就去我弟吴某某家了。在我母亲房间门口,我和我妻张×英说了吴×伟骂我这件事。我妻子劝我,我比较生气,见我母亲房间窗户外有一把刀,便把它拿手里,我妻子看见后,不让我拿刀,我们俩争执起来。我弟吴某某从堂屋出来,问啥事,我给他说了这件事。吴某某说他去问问吴×伟,怎么回事,老骂人。我妻子站在大门口不让我们俩出去。我听见吴×伟又在外面骂我,我就拿着尖刀出去了,吴某某在后面跟着我。我俩朝南走,吴×伟和吴×峰兄弟俩各手持砖头骂着朝北走,当我们走到张红杰家房后角时,相遇了,吴×伟便拿砖头砸我。我一闪,躲开了。我就从腰处拔出尖刀,朝吴×伟和吴×峰二人抡了起来。我们三人相互进攻着,吴×峰用一块砖头砸着我左手背了,我不清楚是否用尖刀扎住吴×峰兄弟弟俩没有,这时,我村张×生劝我别打了,吴×峰也被拉一边了。我俩就不打了。这时,我看见离我有15米远的地方,吴×伟的父亲抱住吴某某,吴×伟拿刀往他身上砍,我没有看清砍住吴某某啥地方。周围有很多人,我也没有过去。过了一会儿,我看见我妻子张×英扶着吴某某回家了,我也回吴某某家了,吴某某的头上,右手腕处流血了,我妻子和吴×敏用手捂着吴某某的伤口。后来,120来了,把吴某某拉医院了。

5、证人吴×峰证言:2008年9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在本村张×治家干活,听见他家北边吵吵闹闹的。我出来看见北边10米远,吴××和吴某某弟兄俩各持一把刀朝我哥吴×伟砍。吴×伟抡衣服躲着后退着。我就跑上去,吴××便拿一把尖刀刺我。我就朝后退,并闪了一下。我和吴××两人撕扯着夺刀,我又拿了一块砖头朝吴××身上砸,砸住他后,吴××又持刀刺我,被我村的杨×彦和张×生拉住。吴××被拉走了,我在原地呆了几分钟后,我见我嫂用手捂着吴×伟的头从西边过来,吴×伟手里还有一把菜刀,我把菜刀要过来,后来交给派出所的民警了。我见我哥满脸有血,头左半部有长口子。第二天上午,我到县医院看他,吴×伟给我说吴某某先用菜刀砍住了他的头部,他又把菜刀夺过去砍住吴某某了。我交给派出所的刀是木柄、30厘米长,有点生锈。

6、证人张×亮证言:2008年9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在家中剥玉米,听见门外有人吵架,我就出去看是怎么回事。我见我父亲张××在那儿站,我就问他是不是喝多了,他和吴×伟都没有喝多。吴×伟说别人骂他,我也没有问谁骂他。吴×伟又在骂人,我劝他别骂人。我便朝前走了几步,朝北一看,见北边吴某某家大门口处,吴某某的嫂子推吴某某回家。吴××在吴某某身后站。我猜吴×伟是和他们弟兄俩吵架。我就扭脸劝吴×伟不要打架,回家吧。过了两分钟,吴某某和吴××走了过来,吴×伟便骂了起来,吴某某和他对骂。我父亲张××站在中间,用手一拨,不让他们打架。这时,我见吴×伟拿了一块砖砸吴某某,砖没有砸着落地了,吴某某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吴××手里拿了一把尖刀,吴某某就用菜刀砍吴×伟,吴×伟边朝后退边脱掉衣服挡着,我见他们掂刀打架,也没敢上前拉架。此时,我看见吴×峰也从南边过来手里掂着一块老式蓝砖,就砸吴××,吴××躲,他俩撕打到一块,吴××用刀扎吴×峰,动作很慢,可能是吓他的。吴×峰就躲,也不知是否扎住吴×峰了。因为他们拿的有刀,我怕他们两家打红眼了伤着我,我就去一边了,离他们较远。又过了一会儿,等我扭头朝北看时,见那边吴××和吴×峰不打了,旁边站了好多群众。见吴×彦抱住他儿子吴×伟,吴×伟头上流血,吴某某头上也流血,他俩也不打了。

7、证人张×芳证言:当日下午,我在我村张×才家玩。我丈夫吴×伟给我送了点馍,也在张×才家玩了一会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听见街上很吵,我就去看怎么回事。我刚走到村X街口,就见吴某某拿着刀砍吴×伟,吴×伟一边躲闪一边用衣服抡,头上脸上都是血。我就跑过去拉吴×伟不让他俩再打。我没有拉住。我和吴×伟都倒在地上,这时,吴某某过来了,吴×伟便从地上站起来,用手抓吴某某拿刀的手,我见后也过来抓住吴某某拿刀的手,吴×伟把刀从吴某某手里夺了过来,紧接着吴×伟就用这刀朝吴某某的头上、身上乱砍,具体砍了几下,我也没有看清楚,当时只顾拉吴×伟,见吴某某头上流出血后,怕闹出人命,我就拉住了吴×伟。村上的杨×彦和我公公吴×彦也拉住吴×伟。吴某某可能是看到此情况,便走了。后我用手捂着吴×伟头上流血处,我俩一块朝东边走了,至于后来,吴×伟把刀给谁了,我也不清楚。

8、证人杨×彦证言:当日下午5时许,我在街上玩。看见我村张××、吴×伟二人在街上走,他俩可能是喝多了。吴×伟提着吴××的名字骂他。吴××去了吴某某家,停了一会儿,吴××和吴某某兄弟一前一后从吴某某家出来了,他俩也骂着,就这样挤到一块。我见张××拦了一下吴某某,就拉住吴×伟。这时,吴某某从怀里抽出一把菜刀朝吴×伟砍。我见吴某某手里拿着菜刀,怕出事,就推吴×伟一下,接着,他俩就对打,吴×伟手里还拎着一块红砖头,吴某某便用菜刀朝吴×伟头上砍了一下,当时血就流了出来,吴×伟随机脱掉上衣挡,吴某某就举菜刀砍他,我见他们是真打架,就不敢再拉架。后来吴×伟把刀从吴某某手里夺了过来,随机便用这菜刀朝吴某某头上,身上乱砍,具体砍了几下,我也不清楚,他俩就不打了,吴某某就走了,吴×伟的妻子捂着吴×伟的头。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

9、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伟所受损伤为轻伤。

10、请求书证实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被害人吴×伟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某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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