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孙某甲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上诉人孙某甲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孙某乙、被上诉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原是夫妻,2009年5月25日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被上诉人黄某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未对2008年夫妻存续期间,承包土地玉米收入x元进行分割为由,起诉请求依法分割。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上诉人孙某甲给付被上诉人黄某2008年承包土地玉米款x元,此款于200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

上诉人孙某甲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费孙某甲预交715元,本院减半收取358元,由上诉人孙某甲负担。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孙某甲357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方丽霞

审判员刘慧敏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淑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