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徐某与被告盛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A(略)事务所(略)。

原告徐某与被告盛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惠星独任审理。后因被告盛某下落不明,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8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许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07年8月31日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言明按月支付利息。现被告无法联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元。

被告盛某未作答辩。

被告许某辩称,系争债务是被告盛某与其离婚以后产生的,应属被告盛某的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另,被告盛某与原告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系争债务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31日,被告盛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被告盛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暂定为1年,如遇特殊情况,“借方提前一周通知对方可提前收回”;“借方在借用期间,每壹万元每月支付给对方人民币叁佰元正,每月支付不得延期”;如不能按时支付月息,原告则收回借款。嗣后,被告盛某仅支付原告利息1,500元。现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未果,遂涉讼。

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于2007年7月31日协议离婚。

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80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由借条、离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盛某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其中载明的借款期限虽为1年,但按该借条关于如不能按时支付月息,原告则收回借款的约定,以及被告盛某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事实,原告可以提前要求被告盛某返还上述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盛某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对超出此限度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现原告放弃要求支付利息1,800元的诉讼请求,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因原告与被告盛某之间的债权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协议离婚之后,上述债务不属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许某与被告盛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50,000元;

二、原告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盛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徐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盛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惠星

审判员俞贵荣

代理审判员唐婵凤

书记员陆求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