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等十二人重大责任某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郏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华,刘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8年11月18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8年12月5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8年12月5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8年12月5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8年12月5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乙,又名雷某平,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8年11月18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8年11月19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9年2月13日由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8年11月18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8年11月18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9年2月13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8年11月18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雷某乙、雷某丙、娄某丁、娄某戊、任某某、岳某某、王某己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运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雷某乙、雷某丙、娄某丁、娄某戊、任某某、岳某某、王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雷某乙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09年7月18日,郏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于2008年9月12日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郏县高门垌煤矿位于郏县X镇X村。开采七5煤层。属资源整合独立块段矿井。1995年由郏县煤炭局职工刘某某以高门垌村集体名义投资开办。2001年12月10日,刘某某将矿井承包给张某某;2004年4月6日,张某某又将矿井转包给平顶山市华安公司;2004年6月,刘某某将矿井法人代表变更为娄某丁(刘某某的岳某,实际未投资);2005年4月28日,华安公司又将矿井转包给陈某某;2008年2月20日,娄某丁与张某某、王某甲等签署协议,以660万元将矿井出售,首付150万元,每月再付50万元,待款项付清后,变更产权。至事故发生时,张某某、王某甲等共付500万元,此款项均为刘某某妻子娄某利所收。

2008年2月,按照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文件精神(豫国土资函[2008]X号),矿井开始进行技术改造。2008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对矿井提出的技术改造初步设计予以批复(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由6万吨/年提高到9万吨/年)。由于开工备案材料不齐,郏县煤炭工业局未批准其开工技改。郏县高门垌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为x,有效期自2004年5月至2009年11月;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豫)MK安许证字[2005]x,有效期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26日;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为x,有效期自2007年11月14日至2009年11月10日;矿长娄某戊,矿长资格证证书编号为x,有效期内;矿长安全资格证已通过考试,证件正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

2008年9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对停产停工整顿煤矿收缴相关证照的紧急通知》(豫安委[2008]X号)的要求,该矿井进行停产整顿,相关证照被暂扣。2008年10月31日,郏县煤炭工业局下发《关于对郏县高门垌煤矿延期整改、维修的通知》(郏煤[2008]X号)规定矿井对主斜井井筒、总回风上山、副井底、联络大巷等四个地点进行维修,经对维修地点用工核算,每班允许29人下井。事故发生前该矿井共有四个施工地点,分别是一平巷、九平巷、九平巷X巷、108采面。其中九平巷X巷自主斜井向东施工180米,越界开采150米;108采面一直在组织生产。该矿井进行违法违规生产活动,导致2008年11月17日发生透水事故,矿工蒋某某、罗某某死亡,李某甲、吴某某受轻伤,李某乙、李某某等三人受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作为高门垌煤矿的股东及煤矿实际控股人,负责矿井的全面工作,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情况下,自2008年10月底即组织召开调度会决定违规组织生产;被告人任某某作为高门垌煤矿副矿长,明知高门垌煤矿属技改煤矿、每班下井人员不得超过29人、不许偷生产,仍同意并积极组织工人违规生产且未组织进行探水作业;被告人娄某丁作为高门洞煤矿的法人代表,不履行责任,私自转卖矿井;被告人娄某戊作为高门洞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未履行矿长职责,对该矿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没有制止,任某非法生产;被告人雷某丙、雷某乙、王某己、岳某某作为高门垌煤矿一平巷工程承包人、当班班长、当班井下安全员、当班矿长,在发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实施冒险作业。由于上述人员的违规组织生产,从而导致2008年11月17日高门垌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矿工蒋某某、罗某某死亡;李某甲、吴某某等人受轻伤、轻微伤的重大责任某故。平顶山市郏县高门垌煤矿“11.17”透水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某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雷某乙、雷某丙、娄某丁、娄某戊、任某某、岳某某、王某己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某故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雷某乙、雷某丙、娄某丁、娄某戊、任某某、岳某某、王某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某故罪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另辩称,在事故发生后,诸被告人均积极参加救援,减少了伤亡人数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尽力降低损失;积极筹资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案发后坚守在救援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平顶山市郏县高门垌煤矿(以下简称高门垌煤矿)位于郏县X镇X村。开采七5煤层。属资源整合独立块段矿井。1995年由郏县煤炭工业局职工刘某某以高门垌村集体名义投资开办。2001年12月10日,刘某某将矿井承包给张某某;2004年4月6日,张某某又将矿井转包给平顶山市华安公司;2004年6月,刘某某将矿井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娄某丁(刘某某的岳某,实际未投资);2005年4月28日,华安公司又将矿井转包给陈某某;2008年2月20日,娄某丁与张某某、王某甲等签署协议,以660万元将矿井出售,首付150万元,每月再付50万元,待款项付清后,变更产权。至事故发生时,张某某、王某甲等共付500万元,此款项均为刘某某妻子娄某利所收。

2008年2月,按照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文件精神(豫国土资函[2008]X号),矿井开始进行技术改造。2008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对矿井提出的技术改造初步设计予以批复(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由6万吨/年提高到9万吨/年)。由于开工备案材料不齐,郏县煤炭工业局未批准其开工技改。高门垌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为x,有效期自2004年5月至2009年11月;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豫)MK安许证字[2005]x,有效期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26日;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为x,有效期自2007年11月14日至2009年11月10日;矿长娄某戊,矿长资格证证书编号为x,有效期内;矿长安全资格证已通过考试,证件正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

2008年9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对停产停工整顿煤矿收缴相关证照的紧急通知》(豫安委[2008]X号)的要求,该矿井进行停产整顿,相关证照被暂扣。2008年10月31日,郏县煤炭工业局下发《关于对郏县高门垌煤矿延期整改、维修的通知》(郏煤[2008]X号)规定矿井对主斜井井筒、总回风上山、副井底、联络大巷等四个地点进行维修,经对维修地点用工核算,每班允许29人下井。事故发生前该矿井共有四个施工地点,分别是一平巷、九平巷、九平巷X巷、108采面。其中九平巷X巷自主斜井向东施工180米,越界开采150米;108采面一直在组织生产。2008年11月17日零点班,当班入井43人。由于一平巷顶板出水,造成一平巷X巷道被冲垮,积水从回风下山,流入下部九平巷、矿井下部,发生透水事故,矿工蒋某某、罗某某死亡,李某甲、吴某某受轻伤,李某某乙、李某某等人受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作为高门垌煤矿的股东及煤矿实际控股人,负责矿井的全面工作,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情况下,自2008年10月底即组织召开调度会决定违法组织生产,违章指挥,违规超人数组织工人入井作业;被告人雷某丙、雷某乙作为高门垌煤矿一平巷事故当班班长、掘进队队长,在发现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冒险作业;被告人娄某丁作为高门洞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责任,私自转卖矿井;被告人娄某戊作为高门洞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未履行矿长职责,对该矿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没有制止,任某非法生产;被告人任某某作为高门垌煤矿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工作,在没有批准技改开工的前提下违规生产,仍同意并组织工人违规生产且未组织进行探放水作业;被告人岳某某、王某己作为高门垌煤矿当班跟班副矿长、当班安全员,在发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实施冒险作业。由于上述人员的违规组织生产,从而导致2008年11月17日高门垌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平顶山市郏县高门垌煤矿“11.17”透水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某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某故。

另查明,案发后,诸被告人均积极冒险抢救遇难矿工。高门垌煤矿对在“11.17”事故发生中死亡者家属及受伤人员,已全部进行了赔偿,死亡者家属及受伤人员均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经郏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法医鉴定中心诊断,娄某丁身患早期冠心病、脑梗塞。经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娄某丁身患多发性脑梗塞、脑萎缩;冠心病,建议住院治疗。

上述事实,诸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梁某庚、梁某辛、王某壬等人的证言,郏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郏县公安局公(x)鉴(尸检)字[2008]X号、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体照片,郏县公安局郏公刑(活检)字[2008]X号、X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及伤情照片,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郏县煤矿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郏县煤矿三委派办公室文件郏煤派(2008)X号任某通知,郏县煤矿三委派办公室证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豫南煤安监[2009]X号文件,平顶山市郏县高门垌煤矿“11.17”透水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郏县高门垌煤矿与该次事故伤亡职工及其家属所签赔偿协议,郏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以及郏县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郏县人民医院影像中心SCT检查报告单、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影像检查诊断报告,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分别作为高门垌煤矿股东,煤矿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雷某乙、雷某丙分别作为高门垌煤矿一平巷事故当班班长、掘进队队长,被告人娄某丁、娄某戊分别作为高门垌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被告人任某某作为高门垌煤矿副矿长,被告人岳某某、王某己作为高门垌煤矿的当班跟班副矿长、当班安全员,均明知该矿井属技改待批矿井,在该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情况下,违反规章制度,非法组织生产,致使发生透水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某故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重大责任某故罪追究诸被告人刑事责任某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雷某乙、雷某丙、娄某丁、娄某戊、任某某、岳某某、王某己辩称的在事故发生后,诸被告人均积极参加救援,减少了伤亡人数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尽力降低损失;积极筹资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案发后坚守在救援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娄某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当庭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10年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四、被告人董某某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五、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上述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均折抵刑期一日。均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10年2月4日止)。

六、被告人雷某乙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09年11月17日止)。

七、被告人雷某丙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09年11月18日止)。

八、被告人娄某丁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娄某戊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被告人任某某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被告人娄某戊、任某某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均折抵刑期一日。均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09年11月17日止)。

十一、被告人岳某某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止)。

十二、被告人王某己犯重大责任某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09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何新军

审判员蔡文利

审判员王某娜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晓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