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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诉谢X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XX。

委托代理人蔡XX,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以被告谢XX目前在日本打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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