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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姚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卢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华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道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晃法民一初字第203号

原告谢某某,男。

被告姚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系被告姚某某之妻。

被告朱某某,女。

被告姚某某,女,系被告朱某某之女。

被告王某某,女。

被告卢某,男。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安诚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华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某,男,重庆市华荣运输有限公司安全部经理,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卢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华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卢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华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卢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华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卢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华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某荣

审判员舒秀乔

审判员陈某先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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