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不服颁发退休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湖行初字第1号

原告朱某某,男。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全林,男。

被告三门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原告朱某某不服被告为其颁发的x号职工退休证,于2009年1月15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依法受理后,于2009年4月9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代理人张全林、被告三门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三门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于2006年7月26日为原告朱某某办理了x号退休证,批准原告自2006年7月27日退休。

原告诉称:三门峡市原市建公司按照原告的户籍登记年龄xx年xx月xx生,根据国务院退休办文件规定,原告朱某某是电焊工,退休年龄是55周岁,按办理退休的程序,报到被告处申请批准退休。而被告一直拖到2006年7月26日才为原告办理了x号退休证,即晚办29个月退休。故请求撤销该退休证。原告朱某某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有:1、x号退休证;2、原告朱某某的身份证;3、原告朱某某的户口本。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是xx年xx月xx生。

被告市劳动局辩称:1、审查批准企业职工退休或提前退休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办发(1999)X号文件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被告有权对原告的退休行为进行审批。2、依据原告档案资料最先记载的时间推算,原告的出生时间应为1952年,到2007年才达到年满55周岁的退休条件。原告档案中1947年2月为涂改档案后的日期,诉状所称xx年xx月xx日出生,在原告档案早期原始资料中没有记载。劳社部发(1999)X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为准。被告认为由招工表和转正定级表提算较合理,推算其出生时间为xx年,原告的退休时间应为2007年。3、被告为原告2006年7月办理的退休手续,是按照市政府决定要求作出的照顾性行政行为。2006年5月,原告就退休问题向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经该委员会主任某公会议研究决定,考虑到信访稳定,对原告反映的问题给予照顾,由被告在复查决定下达之日开始办理申请人的退休手续。被告于2006年7月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原告又向省政府复核,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复查意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x号退休证;2、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关于对朱某某信访问题的复查决定》;3、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豫政信复(2007)X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以此证明被告为原告2006年7月办理的退休手续,是按照市政府决定要求作出的照顾性行政行为。4、原告人事档案中转正(定级)呈批表一份;5、原告人事档案中调整工资审批表一份;6、原告人事档案中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出生时间应为xx年。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有:1、劳社部发(1999)X号文《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发(1978)X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上证据已制作证据清单附卷。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现阶段原告的户籍和身份证明的登记情况,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朱某某系三门峡市原市建公司职工,2004年原告朱某某要求市建公司以原告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xx年xx月xx日,按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随后市建公司向被告市劳动局报送了申请材料。被告市劳动局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身份证与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档案年龄多处有涂改痕迹。转正(定级)呈批表中,出生年月日为一九四七年12月,“一九四七”有明显涂改痕迹。1987年3月17日调资表中年龄为34岁,推算其为xx年出生。1989年企业职工升级表中90年7月26日填写年龄为38岁。推算其为xx年出生。被告做出认定原告出生时间是xx年,应于2007年办理退休的处理意见。原告不服,2006年5月29日向三门峡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2006年7月4日该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由于年龄认定不清楚,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给予照顾,由市劳动局在此决定下达之日起开始办理申请人的退休手续”。市劳动局出于照顾考虑,于2006年7月26日为原告朱某某办理了x号退休证,批准原告自2006年7月27日退休。原告仍不服,向河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信访,2007年5月25日该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三门峡市政府的复查意见。原告仍不服,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退休证》是职工依法退休享受退休保障的凭证,办理《退休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健全审批手续。本案中,被告在办理原告的退休审批时,发现原告的身份证与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且档案年龄多处涂改,根据原告的档案调资表和升级审批表原始记载年龄推算认定原告出生的时间是xx年,符合劳社部发(1999)X号文件“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为准。”之规定。后被告依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的复查决定,在原告身份证年龄与档案记载不一致,且档案中年龄有涂改的情况下,对原告的退休问题执行信访政策,特事特办,给予照顾,2006年7月26日为原告朱某某办理了x号退休证,批准原告自2006年7月27日退休,属于被告的法定职权范围。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办理的《退休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原告朱某某请求撤销x号《退休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市劳动局对原告朱某某颁发的第x号职工退休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丽虹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张峰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煜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