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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补执行人三骏乡嘎尔奇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扶执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三骏乡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补执行人三骏乡X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的(2008)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扶余县人民法院(2007)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扶余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风,补偿给被上诉人张某杨树损失1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人民币x元。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09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本案执行申请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树成

审判员侯树林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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