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开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被依法逮捕,现羁押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李XX、李XX、李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5日20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号长安牌小型客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740公里+347米处时,遇被害人李XX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张某某夜间驾车行驶未降低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加之被害人李XX未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致使小客车前保险杠等处与被害人李XX肢体相撞,造成李X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XX负该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自己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李XX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书及照片、洛阳殡仪馆火化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单、协议书、收条、机动车行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案发经过、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请求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相关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也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害人李XX的亲属与被告人张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XX的亲属经济损失x.64元,并已经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兰玲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谢小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