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云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1月14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也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在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郭某雨,但依然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被告不务正业,好吃懒做,沉迷于赌博之中,完全不顾家庭,原、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郭某某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同意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郭某雨(女,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郭某某抚养。原告刘某某从2011年元月开始每年给付抚养费2400元,每年八月份之前付清,至子女成年止。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云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