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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李某因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0)汉行初字第X号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处罚人马志章在执法现场使用暴力,故意驾驶机动车撞伤执法人员(上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已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汉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大事化小,以罚代刑,对公然抗法的马志章仅作出“拘留十天,罚款伍百元”的处罚决定。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认为汉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马志章的处罚太轻,马志章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而属另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军林

审判员牛全武

代理审判员甘新田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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