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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30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3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党某某,河南恒翔(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恒翔(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管字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6日、10月13日、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中杰、王宏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党某某、梁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0年9月27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0年10月26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989年至200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所担任三门峡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国资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5万元、美元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89年至2005年,吕XX为个人职务升迁及给家人、亲戚安排工作,请张某某帮忙,分八次送给张某某共计25万元人民币。

(1)1989年,时任三门峡市渑池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的吕XX为竞争渑池县财政局副局长,请托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张某某帮忙协调,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吕XX证言。证明1989年,其为提拔渑池县财政局副局长,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

②张某某供述。与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三门峡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证明三门峡市财政局预算科的职责。

(2)1992年,时任三门峡市渑池县财政局副局长的吕XX为调入三门峡市财政局工作,请托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张某某帮忙协调,送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吕XX证言。证明1992年,其为调入三门峡市财政局工作,送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

②张某某供述。与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3)1994年,时任三门峡市渑池县财政局副局长的吕XX为竞争渑池县财政局局长,请托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党某成员、国资局长张某某帮忙协调,送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吕XX证言。证明1994年,其为竞争渑池县财政局局长,送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

②张某某供述。与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三门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证明三门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责。

(4)1995年下半年,时任三门峡市国资局局长的张某某为竞争三门峡市财政局局长职位,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吕XX索要5万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吕XX证言。证明1995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某称准备竞争三门峡市财政局局长,需要花钱,让他赞助点钱,后他从焦一X处拿5万元送给张某某。

②张某某供述。与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焦一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1995年下半年,应吕XX要求,给了吕XX5万元。

④黄某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焦一X从其处借现金5万元,后借款还清。

⑤借条及记账凭证。证明焦一X从黄某X处借款5万元及该借款的入账、平账情况,与焦一X、黄某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5)2000年,吕XX为调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副局长,请托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局长张某某给予帮助,在三门峡市鸿志大酒店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吕XX证言。证明2000年,其为调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副局长,在三门峡市鸿志大酒店送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

②张某某供述。与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6)2003年,吕XX为将其妻子安一X安排到三门峡市电信公司工作,请托时任三门峡市政府副市长张某某帮忙,在张的办公室送给张某某3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吕XX证言。证明2003年,为将其妻子安一X从渑池县电信公司调到市电信公司工作,其从张一X处借了3万元人民币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

②张某某供述。与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张一X证言。证明2003年吕XX从其处借走3万元。

④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安一X于2003年5月至2004年10月在三门峡市通信公司综合部工作。

⑤三门峡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证明2003年张某某主管通信公司工作。

(7)2004年,吕XX为将其内弟安二X调入三门峡市移动公司工作,请托时任三门峡市政府副市长张某某帮忙,在张办公室送给张5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吕XX证言。证明2004年,为将其内弟安二X调到市移动公司机关工作,其在张某某办公室将安二X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张某某。

②张某某供述。与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安二X证言。证明2004年,其为调整到市移动公司机关工作,让其姐夫吕XX找张某某帮忙,交给吕XX5万元人民币。

④三门峡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证明2004年张某某主管移动公司工作。

(8)2005年,时任三门峡市政府副市长的张某某,以竞争三门峡市委常委需活动经费为由,向吕XX索要5万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吕XX证言。证明2005年,张某某说想竞争市委常委,让他赞助点钱作为活动经费。他让张一X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送给张某某。后张一X拿着发票去找主管财务的副主任焦二X签字报销,询问他是否从张一X处拿了5万元钱,他进行了确认。

②张某某供述。与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张一X证言。证明2005年,吕XX说市领导需要用钱,让他准备5万元现金,他准备好后交给了吕XX。后他付广告费开票时让广告公司多开5万元钱,把那5万元给冲了。签字报销时,焦二X、杨一X当场打电话进行了核实。

④焦二X、杨一X书写的证明材料以及广告费票据。与张一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2、1996年至2001年,黄某X为解决个人职务升迁及司法局经费等问题请托张某某帮忙,三次共送给张某某6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

(1)1996年,时任卢氏县法院院长黄某X为竞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请托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局长张某某帮忙,在张某某家中送给张5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黄某X证言。证明1996年,其为了工作调整的事情在张某某家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

②张某某供述。与黄某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中共三门峡市委常委会议记录、中共三门峡市委文件。证明拟任黄某X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④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黄某X于1997年1月任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2001年初,时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黄某X为了增加财政经费,请托时任三门峡财政局局长张某某给予关照,送给张某某1万美元。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黄某X证言。证明2000年他到市司法局任局长,司法局的办公经费很紧张。2001年初,为了让财政局能给司法局多做预算增加经费,他让主管财务的纪检书记万XX准备了1万美元。后他将1万美元送给张某某。

②张某某供述。与黄某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并供述其收受1万美元后去日本访问花了两三千美元。

③万XX证言。证明2001年,黄某X让她准备1万美元,她从张一X处借了1万美元,交给了黄某X。后她从财务科长董XX处拿走8.27万元人民币(折合1万美元)并让董XX找发票冲账,主要是以会议费、汽车修理费、书费、汽油费和餐饮费等名义冲抵,冲抵总金额是8.27万元人民币。

④张一X证言。证明2001年上半年其借给万XX1万美元。

⑤董X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1年上半年的一天,万XX让他准备了8.27万元现金跑经费。后在冲账时,主要从会务费、维修费、燃油费、餐费中列支。

⑥记账凭证及相关发票。证明8.27万元入账情况。

⑦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情况说明。证明张某某曾于2001年8月赴日本北上市进行访问,与张某某供述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⑧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三门峡市司法局预算拨款司法支出的情况汇报。证明三门峡司法局2000年全年预算126.5万元,其中追加预算26.6万元,2001年全年预算数127万元,其中追加预算37.4万元。

(3)2001年中秋节,黄某X为感谢张某某帮忙解决司法局经费问题,并想继续得到张的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1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黄某X证言。证明200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为感谢张某某对司法局工作的支持,并希望得到张某某的继续支持,其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

②张某某供述。与黄某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万XX证言。证明200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X让她准备1万元人民币跑经费用,她找到董XX,董XX给了她1万元人民币,她把这1万元人民币给了黄某X。后她让董XX找票将1万元人民币冲账。

④董X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1年万XX安排他从财务借支1万元,后进行了冲账。

⑤记账凭证和相关发票。证明1万元入账情况。

⑥三门峡市司法局、三门峡接待办公室关于解决部厅领导视察工作经费的请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临时预算审批表(第三次)、2000年公检法采暖经费分配意见,上均有张某某签字。

⑦三门峡市司法局自2000年4至2001年12月共计18项请示,申请经费共计80.6万元。

3、1999年,时任三门峡市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的王一X,为感谢张某某在该公司承建市财政局办公楼工程上的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王一X证言。证明1999年,市建公司经理吕二X对他说,张某某在他们承建市财政局办公楼工程上帮了不少忙,和他商量给张某某10万元,他同意了。当时是按照二类工程收取费用的。他让材料员张三X准备好10万元现金,给张三X打了借条。他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后他安排张三X找空白发票,以零星、小型材料名义填上内容,又造了一些假工资表,凑够10万元,冲抵了他在张三X处的10万元借款。

(2)吕战京证言。与王一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3)张某某供述。与王一X、吕战京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4)张三X证言。证明1999年,他从备用金中拿出10万元给了王一X,当时王一X还打了张欠条。后他找了三张购买砂石的发票,共计8万多元,在公司财务上冲了一部分,另外造假工资表冲了剩余的1万多元,总共冲了10万元。

(5)霍X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1999年张三X让其伪造了三张验收入库单。

(6)霍XX证言。证明他从1998年3月至1999年初负责市财政局办公楼的基建工作,参与了合同内容的谈判,在此过程中,市建公司想按照一类标准收取费用,财政局想按照三类标准缴费,张某某最后拍板确定按照二类标准。

(7)高X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作为副局长分管办公楼基建工程,当时没有进行工程招投标,由市建公司承建。

(8)记账凭证。证明10万元入账的情况。

(9)施工合同。证明1998年三门峡市建工程公司承建三门峡市会计培训中心工程。

4、2003年,时任三门峡市X路段段长的郭XX为在个人职务升迁等问题上得到张某某的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分两次送给张共计11万元人民币。

(1)2003年初,郭XX为解决正县级职级待遇,送给张某某6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郭XX证言。证明2003年春节后的一天,其为解决正县级职级待遇,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6万元人民币。这笔钱有3.2万元是他个人的,后由行政科长孙XX入账报销了x.5元,剩余的因工作变动没有报销。

②张某某供述。与郭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孙XX证言。证明2003年上半年,郭XX找其报销过x.5元费用。

④记账凭证。证明x.5元费用入账的情况。

⑤三门峡市X组织部三组干〔2003〕X号文件--关于郭XX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经研究决定,郭XX任三门峡市交通局正县级干部。

(2)2003年6月,在国道310线洛三界至三门峡市区段改善工程中,施工单位存在违规占用林地和违规采伐林木问题,时任三门峡市X路段段长兼改造工程建设部办公室主任的郭XX,请托时任三门峡市政府副市长张某某协调相关司法部门不要追究其和单位的责任,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郭XX证言。证明2003年初,310国道三门峡市义马渑池段进行改建工程,因无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情况,市森林公安局准备追究他的法人代表刑事责任。在这期间,他听说检察院也收到举报信,要追究他的渎职责任。为此他找张某某来处理此事。2003年6月份的一天,他准备好5万元人民币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了张某某。2003年8月份,张某某主持召开了林业、交通、公安、检察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事由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市X路局向市森林公安局缴纳50万元罚款,他没有受到任何责任追究。

②张某某供述。与郭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张四X证言。证明市X路段在对义马渑池段改造施工过程中,存在非法占用林地及无证采伐林木问题,按规定应当追究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当时主管单位负责人是郭XX,森林公安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后来经过协调,按照张某某的意见对公路段进行了行政处罚。

④姜X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3年6月份,其丈夫郭XX担任三门峡市X路段长期间,因310国道改建占用林地,森林公安要追究郭XX的责任,郭XX去跑事在家拿了5万元。后来听郭XX说这5万元送给了张某某。

⑤李一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其现任三门峡森林公安局局长,2003年3月,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办了310国道改造工程涉嫌非法采伐林木案件,此案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同年7月份,经市政府协调,按照行政案件处理,对市X路局行政处罚50万元,没有追究郭XX的刑事责任。

⑥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统一发票、撤销案件决定书以及三门峡市林业局《关于310国道改造工程中非法征占用林地及无证采伐林木处理意见的请示》、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收文处理签、关于严肃处理国道310线改善工程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年7月25日)。上述书证与郭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⑦三门峡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证明2003年张某某主管交通工作。

5、2004年9月至2006年底,时任三门峡市交通局局长的单XX,为个人职务升迁以及感谢张某某对其工作上的支持,分五次给予张某某147万元人民币。

(1)2004年9月份,单XX为争取张某某在工作上的支持,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2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单XX证言。证明2004年9月份,其为让张某某在工作上多支持,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

②张某某供述。与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2)2005年上半年,单XX为感谢张某某在举报信件上给予的关照,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20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单XX证言。证明2005年上半年,张某某就反映他经济问题的举报信,找他谈过话,让他注意,他觉得张某某能这样做,是对他的一种信任,他从心里很感激,就想给张某某钱表示他的谢意,后他准备20万元人民币到张某某的办公室给了张某某。

②张某某供述。与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3)2006年初,单XX为感谢张某某在举报信件上的关照,并求得在个人和工作问题上给予支持,在交通局家属楼前的广场上送给张某某100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单XX证言。证明张某某平时对他的工作和个人问题很关照,尤其是在2005年上半年让他看了信件并善意提醒了他,对他是一种很大的帮助,为此他很感激,另一方面,交通局在集资建设交通小区时,他没有征求张某某的意见,也没有给张某某留一套住房,对此觉得有点内疚,另外张某某也很支持交通局的工作,为此他想和张某某积极搞好关系,就准备了100万元,放到一个箱子里。快过年时的一天,他给张某某联系,在交通小区北门口的空地上将装钱的箱子放到张某某的车后备箱里了。

②张某某供述。与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并供认将该100万元交由焦一X保管。

③焦一X证言。证明2006年1月份,张某某给了他100万元让他保管。

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证明及交通花园门前概况照片。证明三门峡市交通花园始建于2002年,2007年交工。交通花园建设期间,其北门口是一片空地,现已成为绿化带及人行道。交通花园又称交通小区,是市交通系统家属院。

(4)2006年下半年,单XX请托张某某在其竞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给予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5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单XX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其为竞争三门峡中院院长,解决副厅级的事,让张某某帮忙,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

②张某某供述。与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5)2006年底,单XX为感谢张某某在个人问题和工作问题上给予的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20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单XX证言。证明2006年底,为感谢张某某在个人问题和工作问题上给予的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20万元人民币。

②张某某供述。与单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三门峡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证明2004--2006年张某某主管交通工作。

6、2005年7月,三门峡市交通局副局长尚XX为竞争三门峡市交通局局长,请托时任三门峡市政府副市长张某某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5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尚XX证言。证明2005年7月的一天,其为升任三门峡市交通局局长,从辛XX处借了5万元,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

(2)张某某供述。与尚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3)辛XX证言。证明2005年7月,尚XX从其处借走5万元人民币。

7、2006年春节前,三门峡市X路局局长杨二X为解决市X路局升格并解决正县级待遇问题,请托时任三门峡市政府副市长张某某给予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3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杨二X证言。证明大约是在2005年12月的一天,为解决市X路局升格并解决正县级待遇问题,他让司机王三X从财务上借了3万元,他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3万元人民币。

(2)张某某供述。与杨二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3)王三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5年12月的一天,杨二X让他准备3万元,之前他在财务上借过1万元没有用,就到财务上又借了2万元,将3万元给了杨二X。这3万元至今未还。

(4)记账凭证及借款单。证明王三X借3万元的情况。

(5)三门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三门峡市委通知。证明三门峡市X路局规格相当于正处级;杨二X任三门峡公路局局长(正县级)。

(6)三门峡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证明2006年张某某主管交通局工作。

8、2007年3、4月份,时任三门峡市扶贫办主任的冯XX为请求张某某在办公经费上给予关照,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冯XX证言。证明2007年三四月份左右的一天,其为得到张某某对扶贫办工作的支持及在办公经费上给予照顾,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后因这1万元没法入账,他就把三件1573酒退给了1573专卖店,让专卖店的经理张五X给他拿了1万元。到2007年9月,扶贫办给1573专卖店结账时把账全冲了。

(2)张某某供述。与冯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3)张五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冯XX从其国窖1573专卖店里借走1万元钱,后在扶贫办结账时冲销。

(4)记账凭证。证明1万元冲销的情况。

(5)三门峡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证明2007年张某某主管扶贫办工作。

9、2007年至2008年,三门峡市农业局局长邵XX请托张某某在经费项目等问题上给予关照,分三次送给张某某共计12万元人民币。

(1)2007年下半年,邵XX为争取张某某在单位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邵XX证言。证明2007年7月份左右,他为争取张某某在单位经费等方面的支持,让计财科长王四X准备1万元,他到张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

②张某某供述。与邵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王四X证言。证明2007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邵XX说市领导出差需要1万元钱现金,让他准备,他就从局里拿了1万元钱给了邵XX。后来邵XX让他打了张条,邵XX在上面签了字,现在他还放着。

④支取条。内容为“暂支项目支出壹万元整,经办人王四X,2007年7月19日。同意,邵XX”,与王四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⑤三门峡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张某某专项经费审批权的说明。证明张某某该项审批权的情况。

⑥三门峡市农业局关于解决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经费的请示、三门峡市财政局文件--关于追加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经费的通知。证明经张某某审批,同意为农业局解决15万元经费。

(2)2007年下半年,邵XX请托张某某在农业局项目经费上给予关照,在张某某办公室给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邵XX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他为让张某某在农业局项目经费上给予关照,让王四X准备10万元现金,他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

②张某某供述。与邵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王四X证言。证明2007年八九月份左右的一天,邵XX让他准备10万元,当时他筹集到2007年上半年单位招待所的租赁费2.5万元、局机关财务上的备用金2万元,又从原种场财务上拿了5.5万元,筹齐10万元现金,交给了邵XX。后邵XX让他打个条,邵XX并在条上签了字,证明单位招待所两年租赁费用于跑项目了。

④记账凭证。

⑤王四X书写的关于农业宾馆所交租金使用的说明。内容为“市领导赴上级跑项目,需经费10万元。因机关财务无法垫支,经研究将农业宾馆上交的壹拾万元租金暂时垫支,特此说明。计财科王四X,2008年12月30日补记”。上有邵XX书写的“情况属实,存查,待后处理”。

⑥三门峡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张某某专项经费审批权的说明。证明张某某该项审批权的情况。

⑦三门峡农业局文件--关于恳请解决农业信息中心网络运行维护经费的请示、三门峡市财政局文件--关于下达农业信息中心网络运行维护经费的通知、关于申请中央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资金的报告、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的通知。证明三门峡市财政局拨付给农业局经费的情况。

(3)2008年下半年,邵XX为了让张某某在工作上给予关照,以张某某带队援助四川灾区为由,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邵XX证言。证明2008年下半年,张某某准备去四川灾区慰问,让他一起去,他不想去,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不让张某某对他有意见,并且感谢张某某在工作上的支持,他让王四X从财务上拿了1万元,到张某某办公室给了张某某1万元。

②张某某供述。与邵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③王四X证言。证明2008年七八月份,邵XX说领导们要去灾区,需要1万元经费,他就从局里拿了1万元给了邵XX。后来,邵XX让他补了张条,还在上面签了字,他怕忘了,还在条上面标注“四川灾区”字样。

④付款条。内容为“暂付1万元整(四川灾区),经手人王四X”,上有邵XX签字。与王四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成立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协调领导小组通知。证明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救灾款物协调工作由副组长张某某负责。

⑥三门峡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证明2007--2008年张某某主管农业工作。

10、2007年下半年,三门峡市水利局原局长张六X为感谢张某某在工作上的支持,并请求张某某在办公经费上给予关照,在郑州开会期间送给张某某3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张六X证言。证明大概在2007年8月份,为感谢张某某在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张某某通过财政局给水利局多支持,多争取预算外资金,他拿了司机张七X的2.7万元,加上他的3000元,共3万元,在河南饭店张某某住的房间给了张某某。后他安排副局长张八X处理这笔费用,张八X安排财务人员李二X处理财务手续,把3万元给了他。

(2)张某某供述。与张六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3)张七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8月,他和张六X在郑州出差期间,张六X借过他2.7万元,说处理事情需要用钱。

(4)张八X证言。证明大概在2007年8月份的一天,张六X说在郑州跑项目期间,花了3万元费用无法处理,让他安排财务处理这笔费用,他安排财务科长李二X处理了,把3万元交给了张六X。

(5)李二X证言。证明2007年8月左右的一天,张八X说局里在郑州跑项目,花了3万元费用,让他从财务上冲账。后他找到李三X,让李三X开了一张3万元的材料款发票,之后进行了冲账,把钱给了张八X。

(6)李三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大约2月份,李二X说水利局有3万元支出没有发票,无法冲账,让他帮忙开张发票,他就开了一张x元的材料款发票,其中税金3351.6元,还有164.4元的手续费。

(7)记账凭证及金额为x元的发票。

(8)三门峡财政局文件--关于批复2008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及附件2008年收支预算表。证明黄某库区降低水位运行研究补偿费用15万元。

(9)三门峡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证明2007年张某某主管市水利局工作。

11、2007年下半年,三门峡市林业局局长张四X为感谢张某某在工作上的支持,并请求张某某在办公经费上给予关照,在张四X办公室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张四X证言。证明2008年9月的一天,张某某打电话说要到林业局新楼办公室来,他就让财务科长刘一X准备了5万元。为了感谢张某某在工作上的支持,并继续给予支持和关照,他在办公室给了张某某5万元。后他让刘一X按跑项目找发票报销处理了。

(2)张某某供述。与张四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3)刘一X证言。证明2008年9月份一天,张四X让他准备5万元现金急用,正好科里放了2万元周转资金,另外3万元是单位新办公楼搬迁,有关单位送的贺金,后张四X到他办公室把5万元取走。张四X说钱是用于公务支出,没有发票,让他想法处理。后林业局与香山红叶饮食有限公司结账时,他让多开了2万元发票,开了3.27万元。

(4)记账凭证及金额为3.27万元的发票。

(5)三门峡市林业局文件--关于三门峡市参展第八届中原花木交易博览会所需经费的请示、关于申报创建河南省绿化模范城市所需经费的请示、三门峡市财政局文件--关于下达林业专项经费的通知、三门峡市林业局文件--关于义务植树基地后期管理经费补助的请示、关于全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补助资金的请示、三门峡市财政局文件--关于追加林业专项经费的通知。证明三门峡市财政局拨付给林业局经费的情况。

(6)三门峡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证明2007年张某某主管市林业局工作。

12、2008年11月,三门峡市气象局局长武XX请求张某某在办公经费上给予关照,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武XX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和主管财务的纪检组长黄某X商量准备送给张某某2万元,想给气象局解决点经费问题,第二天,他让核算中心主任郑XX拿了2万元,他到张某某办公室给了张某某2万元现金。后张某某给气象局批了5万元的经费。他让郑XX把账做平,后黄某X说账走平了。

(2)张某某供述。与武X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3)证人郑XX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1日上午,武XX说为了批经费,让她准备2万元现金,送给主管市长张某某。第二天上午,她以个人的名义写了张借款条,从局广告部账上取了2万元现金交给了武XX,武XX让把账走平。后她对武XX说账走平了,其实并没有走平,还以她个人借款的名义挂在局广告部账面上。

(4)黄某X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武XX同她商量,为气象局解决经费送给张某某2万元。气象局经费比较紧张,给张某某送钱能拉拉关系,顺利批下来经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更多的照顾。

(5)记账凭证。证明郑XX借支2万元的情况。

(6)三门峡市气象局文件--关于解决气象事业费缺口资金的请示、三门峡市财政局文件--关于下达气象事业费用的通知。证明拨付气象局5万元经费的情况。

13、2002年8月,河南仰韶生化工程公司董事长焦一X为谋求张某某在其公司发展过程中给予帮助,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2009年5月份,张某某以省纪委对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焦一X索要10万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焦一X证言。证明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当时省纪委在调查张某某的经济问题,他认为一方面和张某某是亲戚,另一方面张某某对他本人以及他的企业很关照,张某某出事了,他准备钱让张某某跑事用。2009年初,省纪委再次调查张某某的经济问题,四五月份的一天早上,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需要用钱跑事,让他准备点钱。他让财务科出纳张九X准备10万元,张九X把钱交给他,他把钱放到一个空的茶叶盒里,把茶叶盒装到手提纸袋里。后他把装钱的手提袋交给司机李四X,让李四X开车去三门峡给张某某了。

(2)张某某供述。与焦一X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3)张九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4月14日,焦一X向其打了一张借条,从财务借款10万元。

(4)李四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四五月份,焦一X让他到张某某家将一个袋子交给了张某某。

(5)薛XX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4月中旬一个晚上,焦一X约她到家属楼西边见面,与她商谈家中之事,说现在的事情不花钱是不行的,她就向焦一X借款10万元。后来焦一X让人送到家中,交于她丈夫张某某。2009年6月底,当她知道焦一X被省专案组叫走后,就把钱送到焦一X家,交于焦一X妻子。

(6)焦一X妻子杨三X书写的证明材料。证明2009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薛XX到她家中说“以前从老焦这儿拿了10万元钱,现在不用了,还给你们”,随手就把手中拿的一个茶叶盒放在她家茶几上,说这里装着10万元钱。

(7)三门峡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证明2007年--2009年张某某分管扶贫办工作。

(8)另有借条、查账记录、三门峡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三门峡市财政局文件、三门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门峡市财政局文件、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文件在卷佐证。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张某某分五次存放到焦一X处388万元人民币。其中能说明来源的有223万元人民币,还有165万元个人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以上388万元人民币,均是张某某的非法所得,与其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无关。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焦一X、贺XX、赵XX、薛XX证言、张某某供述、张十X和李四X书写的情况说明、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焦一X股本金来源说明、焦一X股金来源书证以及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暂扣、封存款物呈报单。

公诉机关还提交了下列综合证据:

1、省纪委第五监察室出具的张某某案发案经过及其在省纪委调查期间交待问题的有关情况。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职务证明。

3、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健康检查笔录、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表、杨五X和刘二X书写的证明、张某某在侦查阶段所做有罪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在本案侦查期间,办案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张某某进行讯问,没有对张某某刑讯逼供、指供、诱供。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165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不是事实,所做有罪供述系被刑讯逼供。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张某某无罪。

其辩护人当庭还提供了下列证据:

三门峡市财政局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三门峡市车管所出具的表格、三门峡市财政局财会培训中心3#楼、1#住宅楼的竣工报告、侯XX、张十一X书写的证明、三门峡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洛阳八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该公司出具的日报表、杨四X证言、张某某及其家人2006年1月27日至1月30日期间在云南西双版纳拍摄的照片、航拍图、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郑州王子快捷酒店”打印页、农业宾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门峡日报(2008.11.18)、差旅费报销单、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华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书、仰韶生化工程公司工商登记材料。

经庭审质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除指控张某某于2004年9月收受单XX2万元人民币的证据外,其他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指控张某某于2004年9月收受单XX2万元人民币,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起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除三门峡市外事侨务办公室2010年10月11日出具的证明外,其他证据缺乏合法性、或关联性、或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受贿事实

1989年至200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国资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3人29次钱财,共计243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其中索贿3起,共计20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1989年至2005年,吕XX为解决个人职务升迁及给亲属安排工作等问题,请张某某帮忙,先后八次送给张某某共计25万元人民币。

1、1989年,时任渑池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的吕XX为竞争该局副局长,请托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的张某某帮忙协调,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

2、1992年,时任渑池县财政局副局长的吕XX为调入三门峡市财政局工作,请托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的张某某帮忙协调,送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

3、1994年,时任渑池县财政局副局长的吕XX为竞争该局局长,请托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党某成员、国资局局长的张某某帮忙协调,送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

4、1995年下半年,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党某成员、国资局局长的张某某为竞争三门峡市财政局局长职位,以需活动经费为由,向吕XX索要了5万元人民币。

5、2000年,吕XX为调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副局长,请托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局长的张某某给予帮助,在三门峡市鸿志大酒店送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

6、2003年,吕XX为将其妻子安一X安排到三门峡市电信公司工作,请托时任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张某某帮忙,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3万元人民币。

7、2004年,吕XX为将其内弟安二X调入三门峡市移动公司工作,请托时任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张某某帮忙,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

8、2005年,时任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张某某以竞争三门峡市委常委需活动经费为由,向吕XX索要了5万元人民币。

(二)1996年至2001年,黄某X为解决个人职务升迁及三门峡市司法局经费等问题,请托张某某帮忙,先后三次送给张某某共计6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

1、1996年,时任卢氏县法院院长的黄某X为竞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请托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局长的张某某帮忙,在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

2、2001年初,时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黄某X为增加办公经费,请托时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局长的张某某给予关照,送给张某某1万美元。

3、2001年中秋节前,黄某X为感谢张某某帮忙解决三门峡市司法局的经费问题,并想继续得到张某某的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

(三)1999年,时任三门峡市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的王一X为感谢张某某在该公司承建三门峡市财政局办公楼工程上的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

(四)2003年,时任三门峡市X路段段长的郭XX为在个人职务升迁等问题上得到张某某的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张某某共计11万元人民币。

1、2003年初,郭XX为解决正县级职级待遇,送给张某某6万元人民币。

2、2003年6月,在国道310线洛三界至三门峡市区段改善工程中,施工单位存在违规占用林地和违规采伐林木问题,时任三门峡市X路段段长兼改造工程建设部办公室主任的郭XX,请托时任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张某某协调相关司法部门不要追究其和单位的刑事责任,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

(五)2005年至2006年底,时任三门峡市交通局局长的单XX为个人职务升迁以及感谢张某某对其工作上的支持,先后四次送给张某某共计145万元人民币。

1、2005年上半年,单XX为感谢张某某在反映其经济等方面问题的举报信上给予的关照,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20万元人民币。

2、2006年初,单XX为感谢张某某在反映其经济等方面问题的举报信上给予的关照,并谋求张某某在其个人和工作问题上继续给予支持,在交通局家属院门前送给张某某100万元人民币。

3、2006年下半年,单XX请托张某某在其竞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给予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

4、2006年底,单XX为感谢张某某在其个人和工作问题上给予的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20万元人民币。

(六)2005年7月,时任三门峡市交通局副局长的尚XX为竞争三门峡市交通局局长,请托时任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张某某帮忙,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

(七)2006年春节前,时任三门峡市X路局局长的杨二X为解决三门峡市X路局升格以及解决个人正县级待遇问题,请托时任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张某某帮助,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3万元人民币。

(八)2007年三四月份,时任三门峡市扶贫办主任的冯XX为请求张某某在办公经费上给予关照,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

(九)2007年至2008年,时任三门峡市农业局局长的邵XX请托张某某在经费项目等问题上给予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张某某共计12万元人民币。

1、2007年下半年,邵XX为争取张某某在市农业局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

2、2007年下半年,邵XX请托张某某在市农业局项目经费上给予关照,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

3、2008年下半年,邵XX为了让张某某在工作上给予关照,以张某某带队援助四川灾区为由,送给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

(十)2007年下半年,时任三门峡市水利局局长的张六X为感谢张某某在工作上的支持,并请求张某某在办公经费上给予关照,在郑州开会期间送给张某某3万元人民币。

(十一)2007年下半年,时任三门峡市林业局局长的张四X为感谢张某某在工作上的支持,并请求张某某在办公经费上给予关照,在张四X办公室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

(十二)2008年11月,时任三门峡市气象局局长的武XX请求张某某在办公经费上给予关照,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2万元人民币。

(十三)2002年下半年,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焦一X为谋求张某某在其公司发展过程中给予帮助,送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2009年5月份,张某某以省纪委对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焦一X索要了10万元人民币。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

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五次将个人财产共计388万元人民币存放到焦一X处,其中能说明来源的有223万元人民币,还有165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来源。以上388万元人民币,均是张某某的非法所得,与其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无关。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起诉书指控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不是事实,所做有罪供述系被刑讯逼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张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张某某当庭翻供,认为其有罪供述系被刑讯逼供,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某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取得;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各起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包括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各证人的证言等,均来源合法,除指控2004年收受单XX2万元人民币的证据外,其他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张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虽然张某某在“双规”期间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但鉴于其当庭翻供,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此对张某某不予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情节严重,其中索贿3起共计20万元人民币,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其16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有两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人民币;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所处没收财产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人张某某受贿犯罪所得243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165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邢天成

审判员任利民

代理审判员孙晓波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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