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贺某某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任鲁山县X乡政府林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0年11月14日被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鲁山县已禁伐6年的天然林纳入了正常化的管理,栎树采伐被解禁,县政府对有关乡、镇下达了2008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同时县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部门要加大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力度,严格“伐前审核、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2008年11月、12月,熊背乡居民杜某某两次以原承包人张XX的名义办理了3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区域位于熊背乡XX村XX组XXX林区。时任熊背乡林站副站长的被告人贺某某与站长沈建立(已判刑)及林业局派住熊背乡做林木采伐工作的王一新(已判刑)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组织对杜某某办证伐区的采伐过程进行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工作,致使该林区超伐林木达881.5立方米,严重危害了森林资源安全。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并提交悔罪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鲁山县已禁伐6年的天然林纳入了正常化的管理,栎树采伐被解禁,县政府对有关乡、镇下达了2008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同时县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部门要加大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力度,严格“伐前审核、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2008年11月、12月,熊背乡居民杜某某两次以原承包人张XX的名义办理了3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区域位于熊背乡XX村XX组XXX林区。时任熊背乡林站副站长的被告人贺某某与站长沈建立(已判刑)及林业局派住熊背乡做林木采伐工作的王一新(已判刑)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组织对杜某某办证伐区的采伐过程进行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工作,致使该林区超伐林木严重,危害了森林资源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贺某某供述了自己的职责及在2008年林木采伐过程中的分工

二、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沈建立供述了自己的职责及在2008年林木采伐过程中的分工,并进行了相关辩解。

2、同案人王一新供述了自己的职责及在2008年林木采伐过程中自己的分工,并进行了相关辩解。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了自己以张XX的名义办理采伐证及滥伐林木的经过,证实在滥伐过程中,没有人进行过制止。

2、证人杨XX证言,证实了林木采伐前的伐前勘验情况。

3、证人周XX、赵X证言,证实了熊背乡林站的有关情况。

三、书证

(1)鲁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出具的《关于对张XX采伐现场的调查报告》

(2)鲁山县X乡人民政府文件“关于机关干部职务调整的通知”(熊文[2008]X号),显示被告人贺某某的职务任免情况。

(3)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鲁政(2008)X号)。

(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通知》的文件(鲁政办(2008)X号)。

(5)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10)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杜某某、沈建立、王一新的量刑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辩论,均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身为鲁山县X乡人民政府林站副站长,负有对该乡林木采伐进行监督的职责,但被告人贺某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熊背乡XX村XXX林区超伐林木严重,危害了森林资源安全,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贺某某当庭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春生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红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