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XX与被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蒋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XX与被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建军独任审理。被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依法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建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枫、人民陪审员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起诉。原告诉称,2009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就原告的XX茶楼装修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工期为60天(自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工程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支付原告每天5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如期完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在逾期52天后才将该装修工程交付原告。原告接收后,发现装修根本不合格。又由于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而无法正常营业,因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此事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付的违约金x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房屋装修有关资料(营业资质、平面设计图),以便办理消防审批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辨称,答辩人逾期交付装饰工程,主要是因为被答辩人违约拖付工程款,答辩人在被答辩人违约拖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并非答辩人违约。故答辩人尚未提供房屋装修资料于法有据,被答辩人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称,本案双方因建筑装修工程于2009年8月1日签订《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内容、付款方式、开工时间、违约责任、竣工验收等方面的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反诉人按约定积极组织施工,并应被反诉人要求多次增减施工项目,以致合同内主要赚钱项目之一的水电安装折款x元被他人承包。另外,被反诉人签证的增加项目折款x.84元,被反诉人未签证的增加项目折款x.8元,共计工程款x.64元,被反诉人已付工程款x元。2009年11月18日,反诉人书面通知被反诉人验收;2010年1月15日,向被反诉人递交了施工决算资料;18日递交了催款通知书;被反诉人也于元旦期间使用装饰工程并营业,但下欠款项x.64元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被反诉人立即给付装饰工程款x.64元;2、被反诉人赔偿停、窝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3、本案反诉费由被反诉人负担。反诉被告陈XX辨称:1、答辩人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给付了被答辩人工程款;2、被答辩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施工的义务,有很多项目没有施工,或没有完全做到位,做为被答辩人来讲,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装修义务,从而导致答辩人的装修工程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综上,答辩人没有违约。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原告的XX茶楼装修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将XX茶楼以施工图及施工预算表所列内容并不包主材的方式承包给被告施工;2、合同价款为x元,增减项目双方签字后生效。新增项目合同单价没有的则双方议价,计时按100元每天。签订合同时付10%计x元、人员设备进场开工时付30%计x元、木工基础框架完成付20%计x元、油漆工进场付30%计x元、竣工验收付10%计x元;3、本工程自2009年8月1日开工,于2009年10月1日竣工,工期60天;因原告原因停、窝工一天或拖付工程款10天以上的,承担500元每天的违约金。由于被告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承担500元每天的违约金。设计变更或非被告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周内累计停工8小时以上的,工期顺延;4、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竣工后,被告应通知原告在5日内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如原告逾期未组织验收,则及时通知被告另定验收日期,但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即进场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经原、被告同意,合同中的水电安装等项目交由他人施工,且应原告要求多次增减施工项目。原告于2009年8月2日、2009年10月2日分别给付工程款x元、x元。2009年11月22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对工程进行验收,但原告未予组织验收。2010元旦期间,原告使用该装饰工程并将茶楼投入营业。原告接收后,以装修不合格及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而无法正常营业而拒付下余工程款;被告以原告未按约给付工程款而拒绝交付相关资料。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因而酿成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陈XX在2010年8月25日前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x元,若逾期不能给付,则应由原告(反诉被告)陈XX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x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反诉被告)陈XX给付装修工程款的同时交付房屋装修有关资料(营业资质资料、施工图);

三、原告陈XX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反诉原告湖南省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它反诉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反诉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8元,以上共计16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建军

审判员王枫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