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訚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木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刑初字第05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訚某某、汪某、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訚某某、汪某、熊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08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訚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以1.85万元和2.35万元的价格,将其屋后壕沟东侧、西侧的杉树分别卖给被告人熊某某、汪某。被告人熊某某、汪某明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进行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被告人訚某某家屋后壕沟东侧为36.6213立方米;被告人訚某某家屋后壕沟西侧为57.6849立方米。滥伐林木总计93.3062立方米。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3月份,被告人訚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85万元的价格将其屋后壕沟东侧的杉树卖给被告人熊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同样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其妻弟吴某某进行砍伐,共计砍伐杉树314支。经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36.6213立方米。

2、2008年3月份,被告人訚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2.35万的价格将其屋后壕沟西侧的杉树卖给被告人汪某。2008年5月份,被告人汪某同样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以3700元的砍伐工资雇请程某某、范某某等人进行砍伐,砍伐的杉树以60元每车的运费雇请苏某某的平板拖拉机运到汪某家的屋背后。2008年6月2日、5日,被告人汪某冒用仇某某的名字在路口林业站办了两张分别为3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证,以400元每车的运费雇请李某的农用车运了两车杉树到长沙县X镇牛角塘木材市场,以920元每立方米销售给了屈某某,获赃款分别为6600元和7400元;同时被告人汪某卖给刘某某杉树31支,获取赃款850元;其余的树尾和树蔸则加工成铺板,因质量不好,堆积在花桥湾村X组老学校的操坪内。经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57.6849立方米。

被告人訚某某、汪某、熊某某分别于2008年6月27日、7月2日、6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訚某某、汪某、熊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范某某、屈某某等人的证言、蓄积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訚某某、汪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辨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訚某某、汪某、熊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滥伐林木,其中被告人訚某某滥伐林木数额巨大;被告人汪某、熊某某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訚某某、汪某、熊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訚某某、汪某、熊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訚某某、汪某、熊某某认罪悔罪,不关押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訚某某、汪某的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汪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四、收缴被告人訚某某非法所得四万二千元,被告人汪某非法所得一万四千八百五十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伟宏

人民陪审员何壮林

人民陪审员王伟坤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雷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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